乙男向是什么(乙女向是什么意思)

纳入集合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疑难问题#聚焦土地房产领域难点问题,发布有实用价值的干货!争议焦点男B与女A出于共同购房的意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抵押合同,并

纳入集合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疑难问题#

聚焦土地房产领域难点问题,发布有实用价值的干货!

争议焦点

男B与女A出于共同购房的意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为各1/2份额。

乙主张涉案房屋的首付款、按揭贷款、装修费用应由他支付,涉案房屋的产权应归其一方所有。即使乙满主张其单方全额支付房款属实,但如果双方决定对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进行共有,则因购买、装修涉案房屋产生的款项应视为该房屋产生的债务,乙满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债务承担问题,不能以此否定产权登记的效力。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归属已经依法登记且未被撤销的,物权的归属以权属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应认定为男B与女A共有,女A作为份额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涉案房屋。

基本事实

2020年10月21日,女A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允许女A按50%份额分割房屋503,房屋归男B所有,男B目前房价180万元,男B补偿女A 50%的房屋价值90万元;2.诉讼费由乙方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124.64平方米,于2007年1月3日登记在男B、女A名下。他们按股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股份。2020年11月18日不动产登记清单显示,涉案房屋无抵押,其他权利受限。

2005年12月17日,乙方与甲方为买受人,广州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出卖人,双方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涉案房屋,总房价款为287880元。首付款87880元于2005年12月17日付清,剩余20万元于2005年12月19日前在指定银行抵押。

同日,乙方与甲方为甲方,广州市花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抵押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乙方作为乙方向甲方贷款的担保,乙方向甲方提供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10年,自2006年1月至2016年1月;月息4.59%;甲方还本付息日为每月20日,每月还本付息额为2171.4元。

2006年11月8日,广州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第二男第一女出具发票,确认收到购房款287880元。

甲诉称,她与乙男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买房时两人是恋爱关系,购房首付一半,乙男支付房屋贷款本息。a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说法。

b称其与A于2004年3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5年12月17日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涉案房屋;2007年7月,他与第一个女儿分手。男子B主张,涉案房屋应由其购买,所有按揭贷款由其偿还。他用自己的资金买房的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如果他没有和女人A结婚,女人A应该归还她在房子中的份额。b提交了日期为2005年12月12日的《认购通知书》(约定以现金支付定金10000元)、银行流水、客户付款收据等。来证明他的收入,首付,还贷,装修。根据银行的现金流,乙满于2005年12月12日提取10005元,2005年12月17日提取77880元;200,000元的房屋贷款是以B-man的名义贷给银行账户的,B-man从2006年1月20日起的每月还款额与广州市农村信用社房屋抵押合同约定的还款额基本一致。b陈述自己已于2012年3月27日还清贷款,收到房子后装修,迁入户口,住到现在。

诉讼中,双方共同确认涉案房屋现值为180万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属于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女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分割的话,应该分割多少比例?

焦点一:关于涉案房屋的权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产权权属依法被撤销或者变更前,产权以权属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男B与女A以共同购房为目的,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广州市农村信用社抵押合同》,并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为各1/2份额。双方虽未结婚,但多年来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处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也未通过任何法定程序注销。因此,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仍然有效,涉案房屋应为乙与甲共同所有。

焦点二:女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为维持共有关系,约定不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按照约定进行,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女方有权随时请求分割涉案房屋。

焦点三:涉案房屋分割的话,应该分割多少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在对外关系中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没有连带债权债务的除外;关于共有人内部关系,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有人的债务超过其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虽然涉案房屋的首付、按揭贷款、装修均由乙满出资,但乙满因此主张该房屋的所有产权应归其所有。但对涉案房屋的购买、装修所产生的款项,应当认定为该房屋所产生的债务。乙男与甲女对债务未作任何约定,应按共同份额承担债务。现有证据显示,男B承担了全部购房(包括首付和贷款)和装修,债务超过其份额。男B可以向女A追回超出部分,要求女A返还相应份额的债务。本案中,乙男并未对此提起反诉,也未提出从甲女应偿还的债务中扣除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故本案不处理涉案房屋产生的债务,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同平等享有。”乙方与甲方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时,已明确双方各持有1/2的产权份额,故涉案房屋分割应按双方约定的份额进行。诉讼中,乙男和甲女均确认涉案房屋现值为180万元。基于房屋的实际占用和使用情况,甲女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归乙男所有。乙男赔偿甲女房屋价值的1/2,即90万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甲的女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503室产权份额的一半过户至乙名下;二。在乙方将上述房屋的一半产权份额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款90万元。

上诉意见

b .男性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是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应予纠正。一审判决“关于涉案房屋权属”的部分内容,认定为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1) B男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涉案房屋,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在B男一女名下。购房款全部由B男承担。一审判决未能确认购房目的,存在明显错误。b和A本来是男女朋友。他们于2004年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5年12月,B男以结婚为目的,用个人积蓄购买涉案房屋作为首付款,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在B男和A女名下。之后双方因感情问题于2007年分手。一审中,乙男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流水、装修施工合同等证据。,在一审中被质证。男B提供的证据证明:①涉案房屋的购房款、装修款均由男B承担;②甲、乙双方均未交钱,不存在甲、乙双方以投资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情况(如果是以投资为目的,甲、乙双方需要承担部分投资款,但本案中甲、乙双方并未承担任何购房款和装修款)。上述证据充分表明,乙男以结婚为目的投资购买涉案房屋,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并全额支付了房屋装修费。不存在甲女和乙男共同出资购房的情况。一审判决未能确认购房目的,存在明显错误。

(二)B男与女分手,两人结婚共同生活的买房基础不复存在。一女子自然丧失了涉案房屋的权利份额,一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如前所述,乙满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涉案房屋,用于双方结婚共同生活,并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由于感情不和,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双方共同持有涉案房屋的基础丧失,A的女儿取得涉案房屋份额的基础自然丧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与物权状况不符,自己是该不动产物权的物权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案中,乙满已经证明了涉案房屋的物权地位,并明确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根据规定,一审法院应当确认乙满的请求。一审判决无视事实,认定错误,错误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第二,一审判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违背了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奉献、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理念,体现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生动局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社会建设领域的价值诉求,是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案中,乙男以结婚为目的,用毕生积蓄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乙男和甲女名下用于结婚,希望早日过上和谐幸福的家庭生活。然而事与愿违,双方并没有走远。在他们登记结婚之前,他们以分手告终。2008年8月18日,乙满与案外人结婚,组建家庭,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到乙男购买涉案房屋是为了结婚成家,认定甲女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对于乙男的配偶及家庭,甲女与乙男分手后,仍认为甲女享有乙男及其家庭居住的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份额。作为普通人,情感上是无法接受的。对于B男来说,一个感情上伤害过自己的男人,在分手多年后分割自己花了一辈子买的房子,在感情上是不合理的。一审判决的结果必然会对B的家庭产生严重的影响,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判决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了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应当予以纠正。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违背了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应予纠正。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支持B的上诉请求。

二审认为:

(1)甲认为“乙男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房屋,购房款全部由乙男承担”和“乙男与甲女分手,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生活的基础已不存在,甲女自然失去对涉案房屋的权利份额”,不能成立。

1.购房是双方的行为,不是乙方和男方单方面的行为。

2.“以结婚为目的”买房,是乙男自说自话的事。没有证据证明,本身也不是事实。买房后,因为装修需要向女方父母借钱,B男只见过女方父母,所以不准备结婚。

3.房款由双方共同支付。第一,首付的50%和大部分装修费用由女方承担。其次,按揭款为甲乙双方共同按揭贷款,出资于2006年11月8日完成。

4.即使50%的股份都是B和男单方面赠与,但产权已经转让,现在要求撤销。没有法律依据。b误指“购房产生的债务=购房投资=房屋所有权”,但实际上,购房投资、房屋产生的债务和房屋所有权属于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关系。第一,房屋所有权是登记的,产权是合法的,是独立于购买行为而存在的。第二,购房产生的债务不能等同于购房投资,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第三,如果B男希望女性分担部分债务,可以再提起诉讼。

5.至于女方因恋爱分手而“承认失去”房屋按份共有的结论,是没有依据的。

(2)一审判决符合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首先,即使是赠与,没有法定事由也不能撤销,因为要讲诚信,禁止反悔。

其次,乙男认为自己出钱买房,房子却给了甲女50%的份额,这是不公平的。但根据前述,这是不正确的。男B认为女A应该分担共同债务,可以再提起诉讼。但如果债权=财产,则是企图占女A便宜,因为女A享有的财产价值高于男B的所谓债权。占便宜显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不能容忍的。

再次,“影响家庭稳定”的根本原因不是一审判决,而是乙男想占别人便宜的心理;至于“影响社会和谐”,纯属夸大其词。综上,乙满的上诉请求毫无根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此外,二审查明,乙男在另一案件中向一审法院提起权属确认纠纷,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乙男所有,并要求甲女协助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2021年9月22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粤0114号民初字第122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乙的诉讼,理由是乙的诉讼构成重复起诉。

二审中,A对一审法院对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处理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是胜诉方,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于法无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不开庭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乙男主张其拥有涉案房屋全部产权的理由是否成立。对此,我们的分析如下:

首先,乙男声称自己买房是为了结婚,然后有条件的给了甲女50%的份额,但甲女并没有证实这一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是B男与A女在广东省内作为买卖双方签订的,作为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了购买涉案房屋的抵押合同。最后,双方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共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房屋,存在赠与协议。故乙男的诉讼请求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出于共同购买的意图购买涉案房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同意。

其次,乙满主张涉案房屋的首付、按揭贷款、装修费用由他支付,涉案房屋的产权归他们其中一方所有。即使乙满关于其单方全额投资购房的主张属实,如一审所述,双方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产权登记的,因购买、装修涉案房屋所产生的款项应视为该房屋所产生的债务,乙满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债务承担问题,不能以此否定产权登记的效力。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归属已经依法登记且未被撤销的,物权的归属以权属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涉案房屋已办理产权登记,登记为B男和A女共同所有,各占1/2份额。因此,根据上述登记,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应认定为乙方与甲方按份共有。乙主张涉案房屋归一人所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乙满以涉案房屋全部由他出资用于结婚为由,主张涉案房屋归其一方所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法院一审认定双方房屋分别属于乙男和甲女,并无不妥。甲方作为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的分割方法及分割结果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男B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受理。

关于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本案支持女A的全部诉讼请求,故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依法应由男B承担。一审法院对一审案件受理费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乙满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粤01民段第18907号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作者:美站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zw.com/n/248424.html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