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年检流程(营业执照年审怎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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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年检是企业年检的基本检查内容。不年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这是年检的对象。所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股份制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应当按时参加年检。

一、领取营业执照年检报告。

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年检主管部门领取年检报告书。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年检报告书有四种,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

1.公司年检报告。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封面为粉红色。封面上要填写验货名称和营业执照注册号,并加盖公司印章。

2.企业法人年检报告。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登记的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法》未作规定的公司。

3.年检报告。适用于所有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提交营业执照年检所需资料。

三。审核年检材料

登记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审核。发现下列问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企业法人年检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年检材料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并处二万元罚款,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3.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年检材料,且住所无下落的,吊销营业执照。

4.对确实停业,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5.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具备条件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而不得不停业整顿的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应暂停其年检,并依法处理。造成暂停通行的因素消除后,办理年检手续。

经审查通过年度检验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上加盖当年通过年度检验的标志或者在其副本的正面或者背面加盖登记机关年度检验专用章。具体做法区分如下: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加盖年检标识,副本加盖年检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应当加盖年检标识,并在副本背面的年检栏内填写年检年度、审核日期和登记机关年检专用章。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分别加盖年检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应分别在正本和副本上加盖年检标识。

四。缴纳营业执照年检费用,交回营业执照。

年检合格后,企业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缴纳年检费用。营业执照年检费用为人民币50元。通过年检的企业缴纳年检费用后,登记机关将加盖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交回企业。

需要注意的事项

年度检验的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验。企业应于3月15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部分企业在3月15日前提交年检材料有困难。经年检机关批准,提交年检材料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年检机关可以免予处罚。

企业未在3月15日前提交年检材料或无正当理由未在年检截止日期前申报年检的,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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