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姓名查身份证号(齐齐哈尔紧急寻人通知)

还记得一个获取身份信息的艰难过程吗!

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该没有任何困难。然而,当作者拿到合同时,他犯了一个错误。在应该列出买家身份信息的地方,却是一片空白空。问了作者的客户后只能提供买家的名字和电话。

众所周知,要提起民事诉讼,除了满足其他条件外,还要有明确的被告。什么是确定被告?法院认为,至少应提供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可使用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律师可以凭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到公安机关获取对方的身份信息。但是,他们请求的前提是必须能够确定所请求的身份信息是唯一的。也就是说,如果只提供姓名,没有其他辅助信息,公安机关是不会移送的。所以除了知道名字,至少要知道对方大概的年龄范围,住址或者其他辅助信息。在公安机关看来,最好有身份证号。

近年来,大家对个人信息的泄露深恶痛绝,对提供个人信息越来越谨慎。所以有时候和对方签合同的时候,不愿意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号。

回到这个案例,要想成功起诉,必须获取被告的身份证号。笔者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后了解到,合同价款不仅由被告支付,还有另一家公司支付。更重要的是,这家公司的股东是被告的配偶。得知这一重要消息后,一个获取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想法瞬间浮现在眼前:先获取这家公司的工商档案,获取相关股东的身份证号,再去民政部门获取双方的婚姻登记信息。

由于当事人表示被告是江宁区人,年龄在四十岁左右,笔者也想凭借这些较为准确的信息直接获得被告的身份信息。但江宁区公安分局查询,辖区内没有被告,当事人也不知道被告是哪个区的,只好放弃这种方式。

剩下的只能按照笔者以上的思路进行转移,然后进行婚姻登记信息的转移。随着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南京市工商机关不再要求律师调取企业工商档案,提供立案通知书或法院的调查令。因此,提交人凭借介绍信、委托书和律师证复印件成功获得了被告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如果被告配偶身份证上的地址也是被告的地址,也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获得被告的身份信息,但笔者的尝试再次以失望告终。

但是,要获取被告配偶的婚姻登记信息,仅仅依靠介绍信是不够的,还需要法院的调查令。当然,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两份调查令,一份是民政局核实双方是否结婚,一份是档案,因为双方的婚姻登记信息的材料都保存在各地的档案中。

经过公安预审、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档、法院诉前调查令、民政局核查、档案调取等一系列操作,笔者终于如愿以偿地得到了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并成功立案。

所以这件事提醒我们,在签合同或者借钱给别人的过程中,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自己身份证或者身份证号码的复印件。如果你得不到,希望作者以上的操作方法和思路能让你成功合法的得到对方的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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