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的条件主要包括哪些(治安调解以一次为限)

治安调解是指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损坏他人财产等轻微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主持,引导当事人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的活动。它是治安案件的处理方

治安调解是指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损坏他人财产等轻微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主持,引导当事人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的活动。它是治安案件的处理方式之一,是行政调解的一种,有利于从源头上平息纠纷、化解矛盾、增进社会和谐。

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治安案件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警察在执法实践中需要准确把握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从而依法进行治安调解。下面,笔者结合执法实践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进行梳理和阐述,以期对执法有所帮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因民事纠纷打架斗殴、损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程序规定》)详细列举了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坏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引发民事纠纷,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由被侵权人的在先过错行为造成的;(三)其他适用调解比较容易解决矛盾的方式。

对于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我们在执法中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纠纷的起因来看,一定是民事纠纷引起的。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公开毁坏财物泄愤、盗窃、诈骗等,不适用治安调解。

实践中,有些案件不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也可以调解。这种以罚代刑、降级的做法,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程序规定》。是超越法律调解范围的非法调解行为,是对治安违法行为的放纵。

比如程某某酒后闯入一家店铺,与店主发生争执。随后,前来劝阻的顾客徐某(女)被殴打致轻伤,并将手伸进徐某的上衣内。本案中,程某某的行为属于酒后寻衅滋事,应定性为寻衅滋事,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应直接按寻衅滋事处罚。办案单位以调解结案的,属于非法调解。

第二,从调解对象来说,必须是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违法行为。简单的民事纠纷或因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治安调解的范围。

对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简单民事纠纷,当事人要求警方说理、要求解决的,警方可以从法律上帮助其分析解释,化解矛盾。但他们不能超越职权进行治安调解,签订治安调解协议书,更不能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依照《行政诉讼条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处理。

比如马的妻子户口不在村里,不符合村委会规定的福利分配条件。但马在村里分发大米和食用油的过程中,强行多拿了一份。双方民警调解未果后,邮政分局以“抢夺财物”为由,给予马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本案中,马某某与村委会的纠纷属于单纯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治安违法行为。所以不能由公安调解,调解不成也不能由公安处罚。告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即使马的行为构成抢劫治安的违法行为,也不应进行调解,因为抢劫治安案件不属于治安调解的法定范围。

因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刑事和解范围,被害人自愿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的,警方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依照本规定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注1)

将犯罪行为降格为治安调解,是严重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杜绝。

第三,从违法行为的类型来看,必须是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毁坏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民事纠纷引起。

这些属于调解范围的治安违法行为,主要是民事纠纷引发的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其侵害的客体是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扰乱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的行为,不属于治安调解的范围,因为不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所以不具有调解性。

如前所述,程某某酒后闯入店内,将一名女顾客殴打至轻伤,并将手伸入其上衣内。程某某的行为性质不是殴打他人、侮辱妇女,而是寻衅滋事。他的行为不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女顾客的人身权利,也是社会的公共秩序。所以依法不属于治安调解的范围。

第四,从案情来看,肯定有情节轻微的。情节轻微,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性质轻微,手段不恶劣,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甚至依法从重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条例》第一百六十条属于从重处罚的,不能进行调解;否则,惩罚违反者并教育和警告其他公民是不够的。(注2)

此外,《行政诉讼条例》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雇凶伤害他人的;帮派争斗或其他麻烦;多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逸,以及其他不适宜调解的情形。

如付某与何某因开酒店问题产生矛盾,付某多次催促刘某用胶水将何某门锁的锁孔封住,导致何某多次换锁。他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将再次作案的刘抓获(注3)。

本案中,付某与何某的纠纷是由一起民事纠纷引起的。付某唆使刘某损坏何某的门锁,属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这两点符合治安调解的条件;但付某多次唆使刘某损坏贺某的门锁,属于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9条,不能适用治安调解。本案处理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按照其教唆从重处罚。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在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基础上,分别对于某、刘予以治安处罚,对违反者从重处罚于某。

给…作注解

1.注2:参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解释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第393页,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21年3月出版。

注:、裴:治安调解:适用条件的解读与重构,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治安调解的条件主要包括哪些(治安调解以一次为限)插图

作者简介:彭阳,女,中共党员,现任法制总队第三支队民警。

资料来源:法律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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