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中自然层什么意思(排风井算不算建筑面积)

「国家标准」4部强制性规范《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等发布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文来源于网络,cc整理,供学习交流,感谢原作者。如有任何版权和内容问题,请联系我

「国家标准」4部强制性规范《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等发布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于网络,cc整理,供学习交流,感谢原作者。如有任何版权和内容问题,请联系我,我会尽快处理!)

住建部:各项规定必须严格执行,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1.《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2.《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4.《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建筑物中自然层什么意思(排风井算不算建筑面积)插图

现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施工规范,所有条款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一、《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1、6.7.4、6.8.6、6.8.9条。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7、4.2.8条。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3.0.2、4.3.3条。四、《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第8.2.2、9.1.2条。五、《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3.1.4、3.1.5、3.6.2、4.4.4、5.1.6、5.5.1、5.6.2、6.2.1、6.3.1、7.1.6、7.3.1、7.4.1、8.1.2、8.1.3、9.1.4、10.7.4条。六、《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2016第5.5.1条。七、《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第3.1.2、4.12.1、4.12.2、4.12.4条。八、《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第3.1.2、6.2.8、6.2.19、6.2.23、7.1.2条。九、《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2014第4.1.7、4.1.8条。

建筑物中自然层什么意思(排风井算不算建筑面积)插图(1)

2基本条款

2.1功能要求

2.1.1民用建筑的建造应当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往和其他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房间空。使用房间空应满足人体工程学的基本尺度要求。

2.1.2民用建筑的位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2.1.3居住建筑应保证居民生活的安全和隐私,并满足采光、通风和隔音的要求。

2.1.4教育、办公和科研、商业服务、公共活动、交通、医疗和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除满足各类活动的空房间和使用要求外,还应满足交通和人员分布的要求。

2.1.5民用建筑中不同功能场所组合时,除满足上述条款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各功能场所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2当产生污染、辐射的功能场所与其他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3当不同安全等级的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确保各功能场所使用安全的相应措施。

2.1.6民用建筑应配备满足基本功能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2.1.7民用建筑应配备相应的安全和方位识别系统。

2.2绩效和措施

2.2.1民用建筑应采取防火、抗震、防洪、空、抗风雪、防雷等综合措施。

2.2.2民用建筑的结构应满足相应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2.2.3民用建筑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具有无障碍性能的设施应系统、连贯。

2.2.4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应选用安全环保的装修材料。装饰材料、装饰面或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牢固。建筑的外装饰面、构件、门窗等材料和结构应安全可靠,并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功能和性能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维护它们以防止掉落。

2.2.5装配式建筑应采用集成化、模块化、标准化、通用化的预制零部件。

2.2.6民用建筑的室外公共场所、建筑空房间、建筑构件和公共设施应当定期维护、维修和监督。

3建筑面积和高度

3.1建筑面积

3.1.1建筑面积按建筑各自然层(地)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成的空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2总建筑面积按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分别计算。

3.1.3室外设计层以上的建筑空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层以下的建筑空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3.1.4在有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中,若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倾斜结构板顶高在2.20米及以上,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1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4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1.5阳台建筑面积按围护结构外表面围成的空之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合的空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6下列空房间和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2无顶盖的建筑空间;3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4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5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6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

3.1.7功能空房间的使用面积,按功能空房间内表面所围合的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8功能单元的使用面积应按功能单元中各功能的使用面积之和空计算。

3.1.9功能单元建筑面积按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功能单元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和功能单元内阳台面积之和计算。

3.2建筑高度

3.2.1平屋顶建筑的高度应按室外设计楼层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高度按其屋顶檐口顶点计算。

3.2.2坡屋顶建筑的檐口和屋顶高度应分别计算。檐口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屋面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的高度计算。

3.2.3当同一建筑有多种屋顶形式或多种室外设计楼层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并取其最大值。

3.2.4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站、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运行控制区和机场航路控制区内的建筑物高度,按建筑物外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设计层高计算。

3.2.5保护规划区内的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建筑高度,按建筑室外设计层高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6对于本规范第3.2.4条和第3.2.5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当屋顶设备用房和其他局部突出的屋顶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

3.2.7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功能场所之间净高的最低要求空,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遮挡、货架空层等正常活动场所的最低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0米

4建筑室外场地

4.1环境和场地

4.1.1民用建筑应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特点,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其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4.1.2建筑物周围环境中的空气体、土壤和水不应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受污染的施工场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符合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4.1.3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噪声、振动、眩光等污染,产生的废物、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应妥善处理。

4.1.4建筑物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4.1.5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洪涝威胁的场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防内涝措施;2当场地标高低于市政道路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场地的措施;3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常年最高地下水位。

4.1.6拥挤公共建筑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基地的出人口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2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3建筑基地内设置的绿地、停车场(位)或其他构筑物,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

4.2建筑控制

4.2.1除建筑连接器、地铁相关设施和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设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

4.2.2除地下室、地下车库的出入口以及窗户、台阶、坡道、雨篷、挑檐等设施外,建(构)筑物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4.2.3沿道路红线的骑楼、建筑连接体、悬挑建筑等。不得影响交通、环保和消防安全。

4.3基础道路

4.3.1建筑基地内的道路系统应畅通便捷,保证车辆和行人的交通安全,并满足消防救援和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4.3.2施工基地的道路应与外部道路相连接。

4.3.3建筑基地内的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之间应设置缓冲段。

4.3.4施工基地内机动车辆的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2距周边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3应有良好的视线,行车视距范围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4.3.5施工基地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2当机动车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应满足行车有效视距要求。

4.3.6施工基地内的机动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兼作消防车道时不应小于4.0m;2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0m;3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m时,应设置回车场地。

4.4场地铺砌和水体

4.4.1场地内的人行道、广场等硬质路面应保证人员通行安全,地面路面表面应防滑。

4.4.2允许车辆通行的广场应满足行车、停车和装载的要求,地面铺装层表面应平整、防滑、耐磨。

4.4.3人工水体近岸近2.0m范围内水深大于0.5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结构和设施

4.5.1地下车库和地下室的污染性排气口不应朝向相邻建筑的可开启外窗或进风口;当出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出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场所地面不应小于2.5m。

4.5.2在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水或光伏发电系统、暖通空调空控制设备、广告牌、外遮阳设施、装饰线脚等附属构件或设施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构件或设施坠落,并满足建筑结构和其他相应的安全要求。

4.5.3基地内的生活垃圾收集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配置上下水设施,地面、墙面应采用易清洁材料;2应满足垃圾分类储存的要求;3应设置满足垃圾车装载和运输要求的场地。

5总建筑空室

5.1入口和出口

5.1.1建筑出入口应根据场地条件、建筑功能、交通组织和安全疏散要求设置,并应安全、畅通、方便。

5.1.2在入口、门厅等易到达部位使用落地玻璃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并设置防撞警示标志。

5.1.3建筑物的出入口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雨水侵入室内。

5.2台阶和人行坡道

5.2.1当台阶和人行坡道的总高度达到或超过0.70米时,应在相邻空面采取保护措施。

5.2.2建筑物主入口的室外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米,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米

5.2.3步数不应少于2步。当步数小于2时,应按人行坡道设置。

5.2.4台阶和人行坡道的路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5.3楼梯和走廊

5.3.1楼梯和走廊应安全畅通,并应满足人员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5.3.2日常交通的公共楼梯的楼梯最小宽度应根据建筑特点、人流数量和每条人流0.55m的宽度确定,且不应小于两条人流的宽度。

5.3.3当公共楼梯一侧有扶手时,楼梯的净宽度应按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计算。当公共楼梯两侧有扶手时,楼梯的净宽度应按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当有鼓包时,台阶的净宽度应从鼓包的表面开始计算。扶手边缘与墙面饰面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毫米。

5.3.4公共楼梯应至少在一侧设置扶手,当楼梯的净宽度达到3条人流的宽度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5.3.5当楼梯方向改变时,楼梯休息平台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楼梯的净宽度,且不应小于1.20m中间有实心墙时,扶手转向端平台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30米,直楼梯中间平台的宽度不应小于0.90米

5.3.6公共楼梯的楼梯间门朝向(上下)楼梯与台阶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60米

5.3.7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下过道的净高不应小于2.00米,楼梯的净高不应小于2.20米..

5.3.8每段公共楼梯的台阶数不应少于2级,也不应超过18级。

5.3.9公共楼梯台阶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5.3.9的规定。距内扶手中心0.25米的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米..

建筑物中自然层什么意思(排风井算不算建筑面积)插图(2)

5.3.10每个台阶的台阶高度和宽度应一致,相邻台阶之间的台阶高度差不应大于0.01米,台阶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5.3.11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公共楼梯间净宽度大于0.20m时,应采取防止儿童坠落的措施。

5.3.12除居住建筑外,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宽度应满足各种功能场所的最小宽度要求,且不应小于1.30m

5.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5.4.1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应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民用建筑应按相关规范配备消防和无障碍电梯。

5.4.2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应少于2台;2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台无障碍电梯;3电梯井道和机房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时,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4电梯机房应采取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不应直接将机房顶板作为水箱底板,不应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5.4.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从扶手带端部算起不应小于2.50m;2位于中庭中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临空部位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3两梯(道)相邻平行或交叉设置,当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梁)开口边缘完成面之间的水平投影距离、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时,应在产生的锐角口前部1.00m处范围内,设置具有防夹、防剪的保护设施或采取其他防止建筑障碍物伤害人员的措施;4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传送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5.5公共厨房

5.5.1公共厨房应符合食品卫生防疫安全和厨房技术要求。

5.5.2厨房、备餐区等洁净操作区不应设置排水明沟,地漏应能防止污染空气逸出。

5.5.3厨房区、食品仓库等房间应采取防鼠、防虫等动物以及防尘、防潮、防臭、通风措施。

5.5.4公共厨房应采取措施防止油烟、气味、噪音和废物污染相邻建筑或空的环境。

5.6公共厕所(厕所)

5.6.1民用建筑应按功能要求配备公共厕所(厕所),并应配备洗手设施。

5.6.2公共厕所(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建筑功能合理布局,位置、数量均应满足使用要求;2不应布置在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3应根据人体活动时所占的空间尺寸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管道应相对集中,便于更换维修。

5.6.3公共厕所(厕所)的男女厕位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和使用人数确定。

5.6.4公共厕所(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净尺寸应根据使用特点合理确定,且不应小于表5.6.4的规定值。

建筑物中自然层什么意思(排风井算不算建筑面积)插图(3)

5.6.5公共厕所通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卫生间隔间外开门时,单排卫生间隔间外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双卫生间隔间之间的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30米;小便池至对面便池或小便器外缘的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30米;

2卫生间隔间开门时,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10。

5.7母婴室

5.7.1母婴经常逗留的公共建筑应设置母婴室。

5.7.2公共建筑应根据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停留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母婴室的位置、数量、面积和配置设施。

5.8设备间

5.8.1建筑内应设置燃气、热力、给排水、通风、空调节、电力、通信等设备用房。根据正常运行要求,机房应根据功能要求满足安全、防火、隔音、降噪、减振和防水的要求。

5.8.2机房和设备层的层高和垂直交通流量应满足设备荷载、安装和维修的要求,并有能满足最大设备安装和维修的出入口和维修通道。

5.8.3机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污染其他公共区域、相邻建筑或环境。

5.9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9.1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坡道)、窗井、风井、下沉庭院(下沉广场)、地下管线(沟渠)、地下坑井等应采取必要的截水、挡水、排水等措施,防止涌水和倒灌。,并应满足防涝的要求。

5.9.2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地面、屋顶和侧墙外墙应满足防水防潮的要求。

5.9.3地下室顶板作为室外场地时,设计应满足日常使用的最大荷载要求,后期使用荷载不应超过设计的最大荷载要求。

5.9.4窗井、风井、下沉式庭院顶部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6建筑构件和结构

6.1屋顶

6.1.1屋面应合理采取保温、隔热、防水等措施。屋面防水应本着排水与防水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功能,结合工程特点和气候条件,分层次设置防水层。

6.1.2屋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屋面应设置坡度,且坡度不应小于2%;2屋面设计应进行排水计算,天沟、檐沟断面及雨水立管管径、数量应通过计算合理确定;3装配式屋面应进行抗风揭设计,各构造层均应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4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屋面应采取防止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5坡度大于45°瓦屋面,以及强风多发或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瓦屋面,应采取防止瓦材滑落、风揭的措施;6种植屋面应满足种植荷载及耐根穿刺的构造要求;7 上人屋面应满足人员活动荷载,临空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8屋面应方便维修、检修,大型公共建筑的屋面应设置检修口或检修通道。

6.1.3当建筑采光顶采用玻璃时,室内侧应采用夹层玻璃;当建筑遮阳篷由玻璃制成时,应使用夹层玻璃。

6.2内墙和外墙

6.2.1墙体的厚度、材料和施工方法应根据其在建筑中的位置、功能和受力状态确定,选材应因地制宜。

6.2.2外墙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建筑使用要求,采取保温、隔音、防火、防水、防潮、防结露等措施。

6.2.3墙体的防潮防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筑墙体应在室外地面以上、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贴邻土壤一侧加设防潮层;2有防潮要求的室内墙面迎水面应设防潮层,有防水要求的室内墙面迎水面应采取防水措施;3有配水点的墙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6.2.4外墙洞口、门窗处应采取加强措施,防止墙体产生变形裂缝。窗台外,应采取排水和防水构造措施。

6.2.5墙体上的内外保温系统与墙、梁、柱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6.2.6固定在墙上的设备或管道系统应安全可靠,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雨水、雪水漏入室内。

6.2.7安装在易受人体或物体撞击部位的玻璃面板应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提示标志。

6.2.8建筑幕墙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建筑类别、功能、高度、地理气候、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幕墙形式和面板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承受自重、风、地震、温度作用的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且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及局部更换面板等构件;2应满足建筑需求的水密、气密、保温隔热、隔声、采光、耐撞击、防火、防雷等性能要求;3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锚固件不应直接设置在填充砌体中;4幕墙外开窗的开启扇应采取防脱落措施;5玻璃幕墙的玻璃面板应采用安全玻璃,斜幕墙的玻璃面板应采用夹层玻璃;6超高层建筑的幕墙工程应设置幕墙维护和更换所需的装置;7外倾斜、水平倒挂的石材或脆性材质面板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6.3地板和地面

6.3.1楼地面应根据建筑功能满足隔音、保温、防水、防火要求,铺装表面应平整、防滑、耐磨、易清洗。

6.3.2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止地基土冻胀或膨胀、防止不均匀沉降等措施。

6.3.3建筑内卫生间(厕所)、浴室、公共厨房、垃圾房等场所的地面和楼面,开敞式阳台和阳台的地面应设置防水层。

6.3.4对于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有静电敏感的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和设备的场所,以及静电放电可能对产品质量或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场所,应采用导静电(防静电)面层。

6.3.5机动车车库的地面和地板应采用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高强度材料。

6.3.6存放食品、食品或药品的房间,其地面和地面应采用无污染、无臭、符合卫生防疫条件的环保材料。

6.3.7落地玻璃应为夹层玻璃,点支落地玻璃应为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要同质化。

6.4天花板和天花板

6.4.1建筑吊顶应满足防坠落、防火、抗震的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其安全使用。

6.4.2吊顶和主体结构应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重量超过3kg的物体和振动设备应直接悬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6.4.3当吊杆长度大于1.50米时,应设置后撑。

6.4.4吊杆、背撑、钢结构转换层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牢固,不得降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6.4.5管道较多的吊顶内应预留维修空室。当空之间的房间受到限制,无法进入维修时,应设置易于拆卸的预制吊顶或人孔。

6.4.6面板为脆性材料吊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玻璃天花板应使用安全玻璃。

6.4.7若设置永久性“马涛”,马涛应单独悬挂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上。

6.4.8吊顶系统不应挂在吊顶内的设备管道或设施上。

6.4.9在吊顶内敷设水管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冷凝水。

6.4.10潮湿房间的顶棚应采用防水或防潮材料,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结露、滴漏和排出冷凝水。

6.4.11室外吊顶应采取抗风措施;面板支撑结构表面应采取防腐措施。

6.5门和窗

6.5.1门窗的选择应根据建筑功能、节能要求、当地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满足抗风、水密、气密等性能要求,并综合考虑安全、采光、节能、通风、防火、隔音等要求。

6.5.2门窗与墙体的连接应牢固,不同材质的门窗与墙体的连接处应采取适当的连接结构和密封措施。

6.5.3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应开启方便、使用安全、坚固耐用;2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采取防脱轨的措施;3非透明双向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位安装透明玻璃。

6.5.4窗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能保障使用安全,且应启闭方便,易于维修、清洗;2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不应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3外开窗扇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6.5.5全玻璃门、落地窗应采用安全玻璃,并设置防撞警示标志。

6.5.6民用建筑(住宅除外)的临时空窗窗台净高距地面低于0.8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距地面(或踏步)不应小于0.80m。

6.5.7天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光天窗应采用防破碎坠落的透光材料,当采用玻璃时,应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2天窗应设置冷凝水导泄装置,采取防冷凝水产生的措施,多雪地区应考虑积雪对天窗的影响;3天窗的连接应牢固、安全,开启扇启闭应方便可靠。

6.6栏杆和木板

6.6.1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人屋顶、楼梯的临时空位置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栏杆(栏板)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安装牢固,并应能承受相应的水平荷载;2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6.6.2楼梯、阳台、平台、走道、中庭等空处的玻璃栏杆应采用夹层玻璃。

6.6.3应采取措施防止儿童特殊活动场所的栏杆攀爬和滑动。当立杆用作栏杆时,横杆之间的净间距不应大于0.11米

6.6.4公共场所靠近空且下部有人员活动部件的栏杆(扶手)上,离地0.10米高度范围内,不得留有空。

6.7管井、烟道和通风管道

6.7.1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防火或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管线不应敷设在同一管道井内;2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3管道井与楼板的缝隙应采取封堵措施。

6.7.2管道井、烟道和通风管道应独立设置。

6.7.3烟道或排烟道伸出屋顶的高度应根据屋顶形式、排气口周围的遮挡高度和距离、屋顶积雪深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应有利于烟气扩散,防止烟气倒灌。

6.8变形缝

6.8.1变形缝应根据建筑使用要求合理设置,并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隔音等构造措施。所有措施应具有抗老化、防腐蚀和防脱落的性能。

6.8.2变形缝的设置应能保证建筑物在位移或变形时不被堵塞或损坏。

6.8.3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防水部位不应穿越变形缝。

6.8.4配电间及其他禁止漏水的房间不应穿越变形缝。

6.8.5门不应设置跨越变形缝。

如今,《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等四个强制性规范。,已于2023年3月1日发布实施(本文来源于互联网,由cc整理,供学习交流。感谢原作者。如有涉及版权和内容问题,请联系我,我会尽快处理!)就分享到这里吧,希望对你有启发。请留言补充,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建筑物中自然层什么意思(排风井算不算建筑面积)插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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