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东的资格限制有哪些(简述股东资格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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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判决规则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经公司催告后仍不补足的,公司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其未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黑龙江农垦完达山商贸有限公司诉完达山(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经公司催告后仍不补足的,公司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与其未出资金额相对应的股权,法院应当认定公司决议有效。

案例编号:(2018)京02民段第12476号

法院: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编》2020年第9辑(第151辑)

2.股东退市权的行使须满足三个条件:根本违反出资义务、督促限期改正、形成有效决议——英之美(北京)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金范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源佳必爽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确认案

案例要旨:《公司法解释(三)》关于股东驱逐的适用主体是有限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企业。根本违反出资义务是退市的正当性依据,督促和限期改正是退市的前置程序,有效解决是退市的决定性环节。以上是股东行使退市权的三个要求。其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和公司履行预告程序的举证责任在公司;催告书应包括更正出资义务的请求权并有效送达,并应预留合理期限消除出资瑕疵;作出退市决议的机关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包括不设股东会的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退市股东有权接受会议通知,出席会议并进行申辩,但应当回避表决。除名决议应由绝对多数审议通过。如果退市的触发和前置程序不具备,或者退市决议本身存在严重瑕疵,则退市行为无效。

案例编号:(2018)京03民段468号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编》2019年第2辑(第132辑)

3.股东退市决议有效,满足三个条件:股东未出资资本总额、已投入资本全部退出,公司已履行预催告程序,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顾江诉北京易科赢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赵志伟公司。

案件要点:1。生效的股东除名决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因股东未出资或者未抽回全部出资,公司催告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召开股东会,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未出资的股东除外)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2.在全认缴资本制下,实收资本一旦形成,即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抽逃出资是对实收资本项下公司财产的侵害。具体认定要结合《公司法(三)》的解释,综合考虑抽逃出资的时间、主体、行为方式、行为结果等因素。3.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被告应诉,第三人对决议效力提出异议,在法律上是有争议的,法院应予受理和审查。

案例编号(2015)商终字第10163号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编》2016年第5辑(第99辑)

4.股东会决议可以解除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全体股东的股东资格,未出资的股东无表决权——宋宇翔诉上海万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点: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经股东会决议取消该股东的资格。对于罢免股东的决议,未出资股东没有表决权,即使该股东是控股股东。

案例编号(2014)沪民私(商)字第1261号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编》2015年第2辑(第92辑)

5.股东抽逃出资,经催告仍不返还的,公司可以将其调离公司——艾力旭德昌机械(江阴)有限公司诉江阴德昌铸造冶金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案案情要点
:股东抽逃出资,经长期、多次催告仍不返还的,公司可以由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强制其退出公司。

案例编号(2012)西商终字第0440号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中国审判案例汇总(2013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解散的主要原因,公司取消股东资格必须由股东会决定并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黄某某诉上海S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决定撤销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规定股东被开除的重大理由。公司股东的回避,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并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由于被罢免股东与罢免决议有直接利益关系,股东大会表决罢免决议时,被罢免股东无权行使表决权。表决权的行使应当按照股东人数计算,并经多数股东表决通过。退市股东和其他股东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提起撤销退市决议的诉讼和确认退市决议无效的诉讼。

案例编号(2013)胡艺钟敏司(商)字第926号

法院: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案例选编,陈立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

法律和司法观点

1.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取消股东资格这一严厉措施只应适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不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部分抽逃出资的情形不应包括在内。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抽回部分出资的,公司可以根据本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进行相应的合理限制。

(2)公司在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除名或者抽回全部出资前,应当给予该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督促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只有在公司催告的合理期限内,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才能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法院才能确认公司退市的效力。

(三)公司取消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资格或者抽回全部出资股东的,应当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一般决议需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开除股东不是《公司法》规定的特殊事项。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公司解散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者抽回全部出资后,被解散股东所认缴的出资仍处于“空洞”状态。向公司债权人传达更真实的信息,保证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在作出判定股东退市效力的判决时,应向公司说明,要求公司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以消除公司资本中的“空窟窿”。在公司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前,被除名的股东仍应当对其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解释(三)清算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71页。)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应具备的条件。

作为一种解决内部纠纷的机制,股东驱逐制度在避免公司解散、维护公司人格和股东合作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退市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或者返还其出资的。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撤销股东资格的,其请求确认撤销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前述规定,股东退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仅适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完全不出资且抽逃全部出资。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大多数国家允许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章程中具体约定股东退市的具体原因。第二,前置程序是提醒。即使股东已经符合法定的退市原因,公司仍然要先寻求其他救济,给股东弥补未尽义务的机会。因此,首先需要督促股东在合理的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提醒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包括申请退市的具体情况、不消除退市原因的后果、向公司申辩的权利等。第三,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这主要涉及非出资股东退市决议表决权的排除。首先,如果非出资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如果不适用表决权排除,股东退市制度将被框定空;其次,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只有在出资的基础上才享有一切权利。无出资控制公司表决权的股东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排除其表决权,符合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制度功能。第三,股东驱逐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在不考虑被驱逐股东意思的前提下,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因此,未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应排除在外。关于股东除名决议的表决方式,在现行公司法未将股东除名列入特别决议且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按照普通决议程序通过。当然,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对此作出特别规定。

综上所述,股东退市决议的效力应符合以下条件:因股东完全未出资且已抽回全部出资,公司已催告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返还出资。召开股东会,由除未出资股东以外的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

(摘自巴景炎、张玉元:《股东罢免决议的效力》,《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0期。)

文字和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催告其缴纳或者返还出资,但其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将由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其请求确认解散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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