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说明(书面说明材料怎么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可根据情况写出书面说明。这个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可根据情况写出书面说明。这个规定在谈话函电一章,是关于谈话处理问题线索的要求。由于《规则》并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被谈话人应在谈话后写出书面说明,实践中存在未充分理解和准确把握《规则》实质的情况,影响了监督执纪的效果。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书面说明(书面说明材料怎么写)插图

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认为,规则没有明确要求谈话对象在谈话后写出书面说明,谈话处理的问题线索多反映问题比较笼统,查摆力度不大,或者情节轻微、笼统,谈话后不需要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说明。也有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不注重细节,认为规则中用了“可以”而不是“应该”。为了办事便宜,不管什么情况都不让被采访人写书面说明。笔者认为,书面说明丰富了以谈话方式处理问题线索的手段,可以对谈话的要素和内容进行有益补充,体现了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具有积极意义,不应完全忽视。

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认为,对问题线索采取谈话的方式处理,比初步核实的方式简单。由于《细则》中提到谈话后被谈话人可以写书面说明,为了在纪律程序上不出差错,要求被谈话人本着严格要求、不出差错的思想,不管实际情况如何,都要写书面说明。笔者认为,谈心处理的问题线索是对症的、倾向性的、一般性的。通过与被反映人谈话,被反映人能把问题解释清楚,说明抓早抓小可以防微杜渐。如果被访谈者在谈话中已经把问题解释清楚了,达到了脸红出汗的效果,特别是已经通过谈话证明了反映的问题不真实,那么要求被访谈者在谈话结束后写书面说明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会让被访谈者产生怀疑或者产生抵触情绪。

笔者认为,实践中,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被约谈者可以在谈话结束后写书面说明。

一是以谈话方式处理问题线索过程中程序要件不全。比如谈话过程中只形成简单的工作记录,制作的谈话笔录存在缺陷。为加强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弥补程序要素不全的缺陷,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在谈话结束后写出书面说明。

二是通过谈话和初步核实,问题还没有查清楚。被反映人否认反映问题的存在,但否认的理由不充分、不具体,或者谈话中被反映人说明的情况存在明显问题的,为进一步核实情况、陈述事实,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可以写出书面说明。

三是与被约谈人谈话后,发现被约谈人涉嫌违纪、违法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下一步对被约谈人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为了做进一步的准备,固定证据,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可以写一份书面说明。

总之,规则明确了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可以视情况写出书面说明,所以一定要把情况讲清楚、讲明白,在实践中准确把握规则的精髓,充分理解规则的内涵,让制度充分释放效力。(作者郭伟单位:四川成都金牛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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