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可再生能源吗(沼气是可再生能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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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可再生能源吗(沼气是可再生能源吗)插图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讯: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新疆发改委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

第三十一条(工业节能)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发电调度管理规定,优先安排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提高其吸收风能、太阳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的能力;

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等节能建筑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节能技术示范工程建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节能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四十三条(推广使用新能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的规定,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调节、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下列节能活动:

(四)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

以下为原文: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我委对2013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建言献策。

公开征求意见期为2020年1月7日至2月7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发表意见。请登录自治区发改委门户网站首页“公示公告”栏目,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栏目,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传真到0991-,然后发电子邮件到。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下载: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地方修改,不露痕迹)。文件

下载: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起草说明. docx

下载:附件3:新疆实施办法拟修订内容对比。文件格式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修订,相关信息:拟议修订的演变)

依据:根据能量守恒法第一条要求,建议修改。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节能(以下简称节能)管理、能源生产和使用、节能技术开发和利用等活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管理原则)节能应当遵循节约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激励、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节能协调机制。

第五条(节能考核)自治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保证能源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地(州、市)、县(市、区)和重点用能单位,逐级分解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修订,相关信息:拟议修订的演变)

依据:根据能量守恒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建议修改。

第六条(节能战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产业的发展,鼓励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 促进企业降低单位产值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和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鼓励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领域,促进节能技术改造。(修订,相关信息:拟议修订的演变)

依据:根据能量守恒法第七条要求,建议修改。

第七条(管理主体和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修订,相关信息:拟议修订的演变)

修改: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的要求,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一并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议修改。属于2018年修订内容。201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挂牌。此次机构改革,按照与国家部委名称和职能对应的原则,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更名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

第八条(政府指导)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节能政策、标准和统计基础数据库,推进节能信息资源共享,定期发布国内外行业主要先进能耗指标、先进节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和违法用能等信息,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公共服务。

第九条(宣传引导)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

用能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节能教育和培训。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开展节能家庭创建活动,倡导节能环保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节能实践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节能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每年6月的第二周是节能宣传周。

第十条(节能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和节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中长期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中长期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制本行业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修订,相关信息:拟议修订的演变)

修订:201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挂牌。这次机构改革,按照与国家部委名称和职能相对应的原则,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

自治区国防科技工业厅更名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标准的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节能考核指标体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对同一检查项目进行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标准的制定)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未制定国家和行业节能标准或者需要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制定自治区地方节能标准。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节能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节能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对不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节能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标准化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更新改造。

第十五条(能效标识)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布的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目录,制定自治区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淘汰目录和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禁止性规定)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将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的。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用能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生产单位,由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修订,相关信息:拟议修订的演变)

依据:根据能量守恒法第十六条要求,建议修改。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与节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修订,相关信息:拟议修订的演变)

修改依据:大幅修改了《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取消了能源评估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节能审查调整为开工前完成,建议修改。属于2016年修订内容。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与节能)自治区、地、市节能审查机构应当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增加、相关信息和待修订的演变)

修改依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建议修改。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与节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节能核准:

(一)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

(二)用能产品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

(三)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定额标准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的其他规定。(增加、相关信息和待修订的演变)

依据:参照浙江、四川、湖北等省的实施办法,建议修改。

第二十条(能源统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方法,加强对各行业和重点耗能行业能源消费的分析和预测。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地区和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信息。

第二十一条(节能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节能知识宣传和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等公益性节能服务。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改造等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收益。

第二十二条(能效标识管理)家用电器和其他用能广泛、耗能高的用能产品,应当实施能效标识管理。执行国家公布的能效标识管理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增加、相关信息和待修订的演变)

依据:根据能量守恒法第十八条要求,建议修改。属于2018年修订内容。

第三章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

第二十三条(用能单位管理)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加强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措施,科学用能,降低能源消耗,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激励制度;

(二)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并依法使用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三)建立月度能源消耗统计台账和能源利用分析制度;

(四)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五)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向节能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节能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能工作。(修订,相关信息:拟议修订的演变)

修改依据: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要求,建议修改。

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统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部门,根据用能单位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及其变化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与重点用能单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其节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能源消费报告)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节能计划,落实节能目标任务,开展能源消费在线监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报告应当包括能源消费总体情况、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能源计量审查)县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提交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实施能源审计,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能源审计)被责令进行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并向县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能源审计报告。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将能源审计情况告知相关部门。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自行开展定期能源审计,分析能源利用状况和节能措施效率水平,采取改进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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