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助手(安全助手在哪里找)

不用登录网页管理界面,直接用手机管理官方账号的内容,还可以随时随地查看和回复粉丝消息,与粉丝互动...这些看似实用的功能,第三方管理软件都可以轻松实现。正因如此

不用登录网页管理界面,直接用手机管理官方账号的内容,还可以随时随地查看和回复粉丝消息,与粉丝互动...这些看似实用的功能,第三方管理软件都可以轻松实现。正因如此,这类软件在官方账号中受到了众多运营者的追捧。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这类软件隐藏着多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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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此类软件引发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中,法院不仅认定被诉软件“官方账号助手”使用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拥有的“官方账号”等多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文字,构成商标侵权,还认定其在宣传、运营过程中使用“官方账号”、“公众平台”等名称、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

更重要的是,在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被诉软件通过技术手段将2000多万官方账号用户的账号和密码信息上传至自有服务器,不仅严重危害用户的数据安全,还容易冲击官方账号平台的账号管理和正常运营秩序。因此,该软件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流行软件被发现侵权。

官方账号对于大多数互联网用户来说并不陌生。它由腾讯于2012年推出。经过多年的运营,已经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内容分发平台。为了满足内容创作者的多样化需求,腾讯于2018年5月发布了“订阅号助手”软件,方便用户通过手机管理官方账号。

官方账号运营过程中,上述案件中的被诉软件引起了腾讯公司的注意。这个软件的功能类似于“订阅号助手”。登录界面等处使用的“官方账号助手”的logo与腾讯的多个注册商标颇为相似,在其对外宣传中多次使用“官方”字样。

对此,腾讯认为,该软件极易导致用户混淆和误认,相关行为不仅涉嫌商标侵权,还涉嫌不正当竞争。此外,该软件私自收集官方账号用户账号和密码,不仅将用户信息置于不确定的风险环境中,也损害了腾讯的正常运营秩序和数据安全。

基于此,2020年,腾讯将被起诉的软件开发商广州振奋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奋记公司)诉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索赔514.2万余元。

对于本次诉讼,该公司不承认侵权,辩称,首先,被诉商标与腾讯公司注册商标在构成要素、组合、配色、设计等方面存在差异,其功能和用途完全不同。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的情况下能够清楚地区分二者的区别,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次,用户在官方账号与公司“宝贵时间”签订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是合法有效的。用户同意被诉软件收集用户数据,公司对用户数据库进行了加密保护,未对用户数据安全造成损害。公司通过了“公众平台-第三方平台”的开发者资质认证,获得了平台获取用户基本信息的接口。未损害官方账号平台的经营秩序,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支持了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停止相关涉嫌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然而,他的上诉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数据安全至关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明确指出,官方账号中用户的账号和密码是腾讯公司的重要用户数据信息。该公司立即通过被诉软件获取官方账号中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并提交至其服务器。在此过程中,一旦信息泄露,用户在官方账号中操作的账号和内容将面临极大风险,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官方账号的正常运营秩序和安全,扰乱公平竞争秩序。因此,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类似被诉软件的第三方管理软件有很多,有的甚至出现过用户数据信息泄露的情况。为了保护数据安全,中国于2021年6月通过了《数据安全法》。但对于数据安全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的规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的终审判决为即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处理、数据相关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特别条款”适用标准的探索提供了思考样本。

该案二审审判长黄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该案的审理有三层含义值得关注:一是该案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兜底条款的适用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被业界称为“互联网特别条款”,用于规制经营者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该规定前三款涉及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等问题,但均未涉及基于数据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公证显示,被诉软件已被用户下载2623万余次,腾讯公司官方账号中2000余万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已上传至该公司服务器。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依据在于“互联网特别条款”的底层条款的适用。本期终审判决确认了其对于“互联网专篇”底层条款的适用具有样本意义。其次,对于互联网运营商即时数据安全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公司确实使用了其收集的海量用户信息,但用户数据缺乏安全性的情况确实存在。案件的处理有效防范了在平台上操作的用户的即时数据安全风险,避免了数据安全风险对互动平台正常运营秩序的影响。再次,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数据安全的立法精神,综合考虑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公共利益、数据安全、用户权益和规范竞争等因素,该案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300万元。宣判后,当事人表示主动履行判决,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示范意义。(蒋)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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