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例(法律咨询劳动仲裁)

来源:南方网南方网讯(记者/李润芳)4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涉及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涵盖传统劳动争议、新业

来源:南方网

南方网讯(记者/李润芳)4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涉及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涵盖传统劳动争议、新业态劳动争议、疫情期间劳动争议等。集中体现了广东各级法院持续服务“六稳”“六保”,为全面推进企业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1.某传媒公司诉李劳动争议案

——依法认定网络主播劳动关系主体地位。

二、张亲属诉某货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企业内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3.梁诉某汽车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不得以虚假劳务派遣逃避主体责任。

四。某纺织公司诉侯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员工在疫情停工期间的兼职自救行为而解除劳动关系。

动词 (verb的缩写)张诉某钢管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

不及物动词某医院诉陈某劳动争议案

——服务期前辞职的员工,培训期间不需要退工资。

七。张诉医院劳动争议案

——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仍应履行。

八、张诉某文化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可以选择与职工混在一起的关联企业承担就业责任。

九。某技术服务公司诉刘劳动争议案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主张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应支持。

X.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拒不支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某传媒公司诉李劳动争议案

——依法认定网络主播劳动关系主体地位。

(一)基本情况

2019年6月,某传媒公司与李签订《艺人签约独家经纪合同》,约定李为公司签约艺人。李每天工作八小时,打卡,根据公司安排完成短视频的拍摄。公司每月向李发放“工资”,并按公司规定的比例分配收入。后李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判决的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传媒公司对李的考勤进行管理,决定李的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成果展示方式,对李的工作成果拥有所有权,同时规定了收入分配并支付李工资。李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自己的工作内容、步骤和成果没有决定权、支配权和主动权。他的工作构成了媒体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判定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3)典型意义

网络主播虽然是新业务的从业者,但仍应适用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来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从人格和经济是否依赖的角度分析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关系,为界定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模式,有利于维护网络主播享有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

二、张亲属诉某货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企业内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

张于2017年加入一家货运公司担任快递员。2019年9月15日,张某在快递站点装货准备出门送货时,突然死亡。张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与货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审货运公司提供了与项某签订的合同及张某出具的辞职信,意在证明货运公司自2019年3月起将部分区域承包给项某。2019年6月张某从货运公司辞职后,项某雇佣其继续在承包地从事收发件工作,故张某死亡时已不是货运公司员工。

(2)判决的结果

佛山中院认为,货运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张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根据本案综合证据,可以认定货运公司在其合同约定的站点为员工收寄快递的行为属于货运公司内部管理模式的变更,货运公司作为独立用人单位的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判决确认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张与货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典型意义

在新的就业模式下,存在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通过内部承包等经营方式逃避主体责任等不规范行为。本案有利于倡导新办企业依法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梁诉某汽车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不得以虚假劳务派遣逃避主体责任。

(一)基本情况

梁于2010年11月6日加入了一家汽车公司。汽车公司每年以咨询公司的名义与梁签订劳动合同,梁的工资也由汽车公司支付。2015年8月1日,汽车公司与咨询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未约定劳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咨询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也没有管理过梁。梁因汽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判决的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咨询公司从未管理过梁,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汽车公司通过虚假劳务派遣逃避主体责任的行为应属无效。梁某虽未与汽车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梁某根据汽车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汽车公司的劳动管理,其工作是汽车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其工资也由汽车公司支付。双方都具有实质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应当认定汽车公司与梁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汽车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

(3)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通过虚假劳务派遣逃避主体责任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实质法律关系进行审查确定,责令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主要责任。

四。某纺织公司诉侯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员工在疫情停工期间的兼职自救行为而解除劳动关系。

(一)基本情况

因疫情原因,某纺织公司安排员工侯2020年1月至6月休假,2020年4月起支付最低工资的80%。2020年5月开始,侯某在案外人公司兼职,缴纳社会保险。纺织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于2020年5月26日向侯发出通知,要求其立即改正,否则后果自负。2020年7月1日,侯某回到纺织公司工作,但纺织公司以已与侯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安排工作。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纺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判决的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纺织公司以疫情为由,将侯的假期安排了近半年,对侯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双方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放假期间,侯某临时到案外某公司兼职,属于侯某特殊时期的自救行为,不会对侯某完成纺织公司的工作任务产生任何影响。侯在假期结束后回到一家纺织公司工作并不违反法律。故纺织公司以已与侯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安排工作,应向侯某承担相应责任。

(3)典型意义

在疫情期间,雇主遇到了经营困难,这也对工人产生了严重影响。应该允许劳动者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自我救济。对本案疫情期间的劳动争议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动词 (verb的缩写)张诉某钢管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

(一)基本情况

张是一家钢管公司的员工。2020年11月15日(星期日),张某以岳母去世为由,向钢管公司打电话请假参加葬礼。公司要求张提交书面申请。张当晚离开广州,2020年11月21日(周六)下午返回。2020年11月23日,公司以张某旷工三天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判决的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请假回老家参加丈母娘葬礼,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和良好习俗,并通过电话向钢管公司办理了请假手续。公司电话没有明确说不准张请假,只是说需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张的火车票显示,行程时间为4天。他回到广州的时候是周六下午,周日不是上班时间。周一张某上班时,公司直接做出辞退决定,不给张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机会,不合理。故判令该公司向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3)典型意义

本案中,劳动者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是由于客观原因,不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故意2。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既要符合相关规定,又要符合社会常识。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

不及物动词某医院诉陈某劳动争议案

——服务期前辞职的员工,培训期间不需要退工资。

(一)基本情况

陈某于2014年加入了一家医院。2016年3月,双方签订《学习合同》,约定送陈某学习3个月,费用由医院承担。期满后,陈某必须服役满五年,否则,学习期间的工资、补贴、学习费等所有费用全部退还。同时应支付一年短服的违约金1万元及其他损失。培训费用共计8560元,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了陈某培训期间的工资。陈某在进一步学习后回到医院工作,并于2021年5月辞职。因此,医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陈某退还全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判决的结果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学习合同中关于学习期间的所有费用应当在服务期结束前返还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该院要求陈某返还学习期间的所有费用的请求没有依据。陈某提出,他离职时距服务期满还有48天,因此他应向医院支付这48天相应的培训费用作为违约金。

(3)典型意义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期间的工资应当在服务期之前退还,并要求劳动者变相支付违约金。本案对于促进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具有积极意义。

七。张诉医院劳动争议案

——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仍应履行。

(一)基本情况

张是一家医院的副主任医师。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张向医院提交辞职报告一个月后提出辞职。后来医院作出决定,将张除名,以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并解除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张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解除其医疗卡绑定。

(2)判决的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医通卡是张某作为医疗卫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后续职业教育的基础,关系到张某的再就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医院为张某办理医疗通卡解绑手续是应履行的后合同义务,不取决于张某是否办理了离职手续。要求张所在医院解除其就诊卡绑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3)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虽然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但双方仍应依法履行劳动关系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以免影响职工再就业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八、张诉某文化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可以选择与职工混在一起的关联企业承担就业责任。

(一)基本情况

张在一家文化公司负责销售篮球课程,但他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由一家服装公司支付。文化公司和服装公司从事同一个品牌相关的工作,共用办公场所、考勤系统和微信工作群,还有财务和人事工作人员。两家公司均未与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申请仲裁,主张文化公司应向其支付2021年2月的工资差额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判决的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文化公司与服装公司的业务、办公地点、组织机构与人员、用工管理与财务高度混淆,可以认定两公司在用工上相互混淆,张有权要求文化公司承担用工责任。法院决定支持张的请求。

(3)典型意义

近年来,关联企业混淆用工,企业间相互推卸用工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关联企业混淆用工行为,根据劳动者诉求确定责任主体,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九。某技术服务公司诉刘劳动争议案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主张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应支持。

(一)基本情况

刘于2016年8月加入某技术服务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运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没有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专职主管。刘在技术服务公司工作至2017年9月,曾代表公司招聘其他员工。刘主张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倍工资差额。

(2)判决的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作为总经理,其工作职责包括依法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他没有与技术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他没有履行工作职责。故刘主张技术服务公司应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

(3)典型意义

总经理及其他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应主动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他们不应该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公司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本案对于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X.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拒不支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杨将某房地产项目的一部分承包给用人单位某建筑劳务公司。双方约定由杨雇人施工,用人单位支付工人工资。随后杨雇佣迟某元、兰某波等多名工人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因与发包人发生纠纷,工程款无法结算。2019年7月,杨某开始拖欠池某元、兰某波等24名工人工资共计44.6万元。为逃避支付工资,杨逃往佛山等地。期间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配合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公安机关多次报案未果。2020年1月19日,杨被抓获归案。

(2)判决的结果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杨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3)典型意义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不允许用人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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