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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和高职院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北京农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四条学校全称:北京农学院。

第五条办学性质:北京市是公立高等学校。

第六条办学层次:研究生(含专业硕士)、本科、高职(专科)、成人高等教育。

第七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学校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

第三章招生机构

第九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主任,教务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室、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人,国际学院、城乡发展学院校长,教师、校友、学生代表为成员。完全负责本学院在北京农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十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农学院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院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制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北京农学院招生实施“阳光工程”。

第十三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综合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往年录取率、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并按省份和专业确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和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考生按学校招生计划数录取。不预留招生计划,招生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根据各省学生情况,确定本校本地升学率,升学率控制在100%–120%之间。

第十四条平行志愿中所有志愿者一视同仁;不,平行志愿会优先考虑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学生不足的,从后续志愿考生中择优录取。对于成绩范围内的考生,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相互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若考生总分相同,文科考生按文学、语文、英语、数学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理科考生按综合理科、数学、英语、语文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艺术类专业要求考生艺术类成绩应高于本科生源地合格线10分,文化课成绩不得低于本科生源地最低控制线。录取应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和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进行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总分相同的,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总分与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文科考生按综合文综、语文、英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理科考生按综合理科、数学、英语、语文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江苏省各校录取规则为“年级第一”的办法,要求选考科目为:理工类物理、文史类历史,不要求另选一科。要求学科等级为B+B及以上,要求学科等级为4C及以上。对于进阶考生,成绩相同的,按照语文、数学原始成绩和附加成绩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如仍相同,则按选考科目顺序进行选考;如果还是一样,就按照四科必考的顺序来选。在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实行“按专业志愿1:1录取计划”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高职院校(专业)录取按照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统一招生政策执行,各专业要求的考试科目和成绩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在考试科目和成绩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按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总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考生报名专业达不到要求但服从调剂的,学校将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将被辞退。

第十八条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对有加分项的考生在提干和分配专业时只计算一个最高分。

第十九条考生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色盲、色弱考生限报考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应用化学、农学、种子科学与工程、园艺、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含本专业)、风景园林、环境设计(不限于色弱)、林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包装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中英合作办学)、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农业资源与环境、中澳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本科)、会展策划与管理(专科)、景观动物医学本科专业为五年,其他本科专业为四年。

第二十条各专业录取时不限制男女比例,往届和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本科)和高职(专科)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招收该类专业新生时列入计划单列或分入本科二批B及以下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时,高考成绩须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艺术类专业除外)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根据学校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双培计划招生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招生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录取结束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所有学生应按学年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北京市教委和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普通本科专业:

园艺、农学、种子科学与工程、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动物医学、风景园林、林学等具有农学学位的专业免收学费;

非农业科技本科专业4600元/年。

文理类本科专业4200元/年。

艺术本科专业:

环境设计本科专业每人10000元/年。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3+1):

国内24000元/年人,最近一年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学费和住宿费分别按照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标准缴纳。

高职(大三)专业:休闲农业、动物医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免学费,其他专业每人6000元/年。

住宿:900元/年人,1200元/年人。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助学贷款等配套制度,鼓励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1.农业科学奖学金: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

2.专业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500元,三等奖700元。

3.非农业奖学金:特等奖4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4.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获得8000元国家奖学金。

5.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贫困成绩优秀的非农业专业学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6.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特殊困难的非农业学生可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300-4500元。

7.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00元。

8.助学贷款:学校积极为每位贫困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9.勤工俭学:学校鼓励勤工俭学,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联系信息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10-80799334(带传真)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80795693

网站:www.zsb.bua.edu.cn

电子邮件:buazsb@163.com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北京农学院招生办

邮政编码:102206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农学院

201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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