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污染城市(十大环境污染事件)

1.某新型建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2.某酒店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3.某健康产业公司“先建后批”案例4.海南某制药公司超标排污案例5.某物业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

1.某新型建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2.某酒店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3.某健康产业公司“先建后批”案例

4.海南某制药公司超标排污案例

5.某物业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

6.某工业公司自动监控设备数据传输异常案例。

7.某建材公司排污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擅自生产。

8.某专科医院项目“先建后批”案例

9.某公司环评报告造假案

10.冯某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具体如下。

1.某新型建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基本事实

2022年5月17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南某新型建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东南侧附近土地上非法堆放大量生产尾矿,共计约1000吨,占地约1亩。

据调查,尾矿泥是海南某新型建材公司水泥异形构件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通过比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与编码》和《监测报告》可知,该公司擅自倾倒的尾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昌黎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散落、流失、泄漏等污染环境的固体废物倾倒、堆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十大污染城市(十大环境污染事件)插图

调查情况

海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固体废物产生者,未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固体废物,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6月28日,昌黎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项的规定,对海南某新型建材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例启示

近年来,随着建筑领域供给侧改革,各类建材生产企业不断涌现。一些建材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没有统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特别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对固体废物处置的要求不太了解,固体废物处置不规范的问题经常发生。

各企业要自觉学法、懂法、守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新要求,共同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

2.某酒店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事实

2021年12月29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亚市环境监测站对三亚某酒店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

该企业污水处理站主要处理生活污水和酒店客房餐饮废水,处理后的中水回用于绿化和浇灌。

根据环评报告批复,酒店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中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水质》(GB/T18921-2019)。监测结果显示,总磷浓度为2.06mg/L,粪大肠菌群浓度为2.4×104MPN/L,超过执行标准限值(总磷浓度≤0.3mg/L,粪大肠菌群

某酒店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酒店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进行立案调查。

十大污染城市(十大环境污染事件)插图(1)

调查情况

某酒店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2022年3月18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某酒店处以16万元罚款。

案例启示

此次处罚是该酒店两年内第二次因超标排放污水被处罚。与污水处理厂相比,这类酒店、旅游行业的自营、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日处理量较小,不需要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无法实时监控排放的废水是否达标。因此,一些企业责任心不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一直处于宽松状态,忽视了对设备和人员的管理,导致超标现象时有发生。各排污企业要依法绷紧排污这根弦,积极加强日常管理,不能在同一个地方倒两次。

3.某健康产业公司“先建后批”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5月16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南某健康产业公司健康产业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该项目于2020年2月27日获得琼海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文件批复,2020年10月开工建设。

环评报告表中要求建设3t/h燃气锅炉。经调查核实,该项目实际建成5台2.0t/h锅炉,产能增长233%。

根据《受污染影响建设项目重大变更清单》,生产、处置或者贮存能力增加30%以上的,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更,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未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该项目擅自开工扩建,构成“先建后批”的环境违法事实。

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健康产业公司涉嫌“先建后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十大污染城市(十大环境污染事件)插图(2)

调查情况

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先建后批”的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为全面了解该项目的重大变化,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琼海市某信息测绘中心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进行测量并设置相关图件,发现该项目无新增建设用地。鉴于该项目属于无新增建设用地的扩建,处于施工阶段,检查中发现已主动停止施工,符合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2年5月26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该公司进行批评教育,避免“先建后批”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目前公司已对环评文件进行修改,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案例启示

第一,秉持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体现了执法的温度。该案严格执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责清单规定,对符合免责清单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让企业切实感受到“执法有温度”。

二是充分发挥第三方协助执法的作用,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率。充分利用第三方执法专业化、精准化的优势,科学判断违法问题,准确判断违法行为,为案件办理提供有力依据。

三是依法建仓,及时止损。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不符合环评审批要求的,要及时停止建设,重新提交环评文件,“强行上马”只会得不偿失。

4.海南某制药公司超标排污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12月16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某制药(海南)有限公司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线索的函》,其附件《监测报告》(编号:HK04/G2021066)显示,某制药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总磷日均值为2.08mg/L,检测结果显示总磷已超过“混配制剂”

鉴于该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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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情况

海南某制药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2月9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南某医药公司处以22.8万元罚款。

案例启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是典型的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疏于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就会超标。

在此案查处过程中,通过执法人员的协助、指导和宣传教育,公司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效果高效明显。2021年12月22日完成整改,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达标。

2022年1月7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第三方对该公司排放的废水进行了复检,检测结果达标。企业既要重视生产经营,也不能对污染防治掉以轻心。只有依法排污,才能保证生产经营不掉链子。

5.某物业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

基本事实

2021年10月21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的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南区污水处理站运行异常。好氧池已经溢出废水,流入周围未硬化的坑洞,最后渗入土壤。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采样监测。

监测结果表明,南区污水站绿化、浇灌回用口排放的生活污水和南区好氧池旁坑溢流的污水色度、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均超过《城市污水回用-城市杂用水水质》(CB/T18920-2020)表1中“城市绿化”的标准限值。

执法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对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十大污染城市(十大环境污染事件)插图(4)

调查情况

海南某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未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22年1月12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6000元。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机关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项,公司被列入环境污染黑名单。

案例启示

近年来,海南省组织开展了房地产行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专项检查,查处了一批通过设置暗管、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案件。

这些案例反映出,一些小区物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意识还比较淡薄,对小区污染防治设施重视不够,甚至为了节约成本而忽视小区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他们没有意识到生活污水的不达标排放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也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保护不是小事。各排污单位要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日常管理制度,提高自身污染防治能力,不要让侥幸心理酿成大错。

6.某工业公司自动监控设备数据传输异常案例。

基本事实

根据群众投诉,5月6日,省生态环境厅、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万宁某实业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企业生产正常,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正常,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损坏,传输数据异常,无法正常使用,且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5月21日,生态环境司下发《关于依法查处万宁某实业公司环境问题的函》。2022年5月24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万宁某实业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十大污染城市(十大环境污染事件)插图(5)

调查情况

万宁某工业公司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故障,传输数据异常未上报,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于2022年6月21日对万宁某实业公司处以罚款4.8万元。

案例启示

目前,一些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的理解并不透彻,有些非常重视申请和获得排污许可证。但是,排污单位应当如何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达不到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都没有明确。

本案中,企业安装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但日常管理不到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保证传输数据正常,未上报异常数据,导致执法部门处罚。

因此,各排污单位相关负责人要加强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学习,明确本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重要事项和指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7.某建材公司排污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擅自生产。

基本事实

2021年11月29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某建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

经查,该公司2017年因砖厂整改停产,排污许可证于2019年9月5日到期。2021年11月10日,该公司在排污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擅自投产。

发现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30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涉嫌排污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擅自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同时,为避免该公司继续生产,根据《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相关生产设备设施进行了查封。

十大污染城市(十大环境污染事件)插图(6)

调查情况

某建材公司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期进行生产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2022年3月7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建材公司处以38.5万元罚款。

案例启示

排污许可证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制度,是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持有排污许可证,无证排污将受到严厉处罚。

企业需要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国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执法部门要加强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让“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要求深入人心。

8.某专科医院项目“先建后批”案例

基本事实

根据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移交的线索,2022年1月14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专科医院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该项目正在建设中。现场已建设备间基础,康复楼已完成4层,住院楼已完成6层。

经查,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依法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涉案项目总投资6956万元,涉案项目床位143张,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2022年1月2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十大污染城市(十大环境污染事件)插图(7)

调查情况

未经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建设专科医院项目,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4月15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某专科医院项目所属单位处以69.56万元罚款。

案例启示

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利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道“关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是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

本案中,由于项目建设负责人在新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未依法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受到行政处罚。

各企业要强化法制观念,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使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治污成为常态。

9.某公司环评报告造假案

基本事实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在受理和审查某开发公司委托环境咨询公司编制的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发现该报告存在废水产生量、恶臭气体产生量、削减量和排放量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措施和可行性论证等章节内容,水平衡分析图、文、表内容和数据等问题。它被怀疑抄袭了一家手工酿酒厂的环境影响。

省生态环境厅将案件线索移交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后,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案件移交海南古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调查。

十大污染城市(十大环境污染事件)插图(8)

调查情况

某开发公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存在严重抄袭、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等质量问题。该公司作为业主单位,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22年7月25日对某开发公司处以63.37万元罚款。

某环境咨询公司编制该报告构成了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实。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22年5月11日对某环境咨询公司处以罚款48.45万元。

案例启示

第一,建设单位在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评文件时,一定不能掉以轻心,当甩手掌柜。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如实提供基础资料,并全程参与编制工作,认真审查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环评文件疏漏或环评不合理等问题导致的项目本身的缺陷,也会对项目建设及后续生产产生持久的负面影响。

二是由于国家进一步提高了对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的质量要求,同时大幅提高了处罚力度,将部分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体现了国家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的决心。环评机构应加强对编制人员的管理,杜绝环评文件编制中的走过场心理,警惕文件抄袭、数据造假、漏项等典型问题,否则给环评机构及相关人员带来的不良影响和声誉损失难以估量。

10.冯某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基本事实

2021年12月6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县生态环境局转来的关于冯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

12月29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到施工现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非道路移动设备为装载机,该装载机实际所有人为冯某某。

2021年12月29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冯某某涉嫌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立案调查。

十大污染城市(十大环境污染事件)插图(9)

调查情况

冯某某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2年1月18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冯某某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案例启示

近年来,海南省对空气体质量越来越重视,机动车尾气作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工程机械的尾气排放往往是监管的盲区。

对此,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联合县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对辖区内频繁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建筑工地和工业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法行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体质量。

所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对免费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进行自查,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排放标准。

资料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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