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落户政策(苏州户口迁入办理流程)

五一假期快到了。首先祝大家和粉丝劳动节快乐。(继续关注上牌事件,不希望苏州变成徐州)随着假期的到来,苏州五一新政的操作细节终于出炉了。您可能会有以下问题:本科怎

五一假期快到了。首先祝大家和粉丝劳动节快乐。(继续关注上牌事件,不希望苏州变成徐州)

苏州落户政策(苏州户口迁入办理流程)插图

随着假期的到来,苏州五一新政的操作细节终于出炉了。您可能会有以下问题:

本科怎么才能安定下来?我没有房子可以安顿吗?社保落户需要多久?等等...

有没有考虑过把户口转到苏州,但是不知道能不能满足申请条件,怎么办?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具体人才落户新政操作细节

应用条件

1.有赴苏工作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人事档案移交后申请落户:

(1)在国(境)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2)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博士研究生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本科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人员,可在人事档案转移后申请落户:

(1)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含留学人员)、高级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两个条件之一,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上述人员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按条件申请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人事档案转移后,可以申请落户。

操作过程

一、服务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愿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户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

(二)为本单位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在职职工办理落户申请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申请落户的基本条件

(1)关于个人申请落户

1.符合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2.依法取得各种学历、学位或者职称;

3.未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关于申请结算的单位。

1.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规范建立劳动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拟落户员工符合《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要求;

4.拟落户职工已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用人单位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应当公布拟落户职工持有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载明的职业(工种),与实施期间《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所列项目一致。

三。应用进程

根据《通知》要求,落户流程分预审、公示、提交材料、申请受理、审核、户籍迁移六个步骤实施。

(1)预审

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网上进行。申请落户的个人或单位登录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网上业务信息平台,按照平台提示和要求逐项填写预申请信息并提交预申请材料。相关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原则上自收到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预审结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转办函,并告知公示程序。解释不合格的原因或要求补充材料。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全市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的预审工作。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转发至当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或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进行预审。

(2)宣传

和解申请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形式包括社会公示和内部公示。

1.社会宣传。经初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人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单位内部公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单位公告栏或者内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如实反馈给受理机构。

公示无异议,材料齐全后,单位或个人正式提出申请。对公示有异议的,举报人可在公示期内通过受理机构公布的信函或电子邮箱进行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核实。

(三)提交材料

根据《通知》要求,申请人和单位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落户的材料

(1)《苏州市人才落户申请表》;

(2)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材料;

(3)人事档案;

(4)户籍、婚姻状况材料;

(5)诚信承诺材料。

2.单位申请落户的材料

(1)《苏州市人才落户申请表》;

(2)学历、学位或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

(3)人事档案;

(4)户籍、婚姻状况材料;

(5)诚信承诺及公示反馈材料;

(6)社会保险参保信息。

3.相关申请材料的说明

(1)教育背景和学位材料

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申请的人员,应同时提交学历、学位材料。

(2)户籍和婚姻状况材料

①计划自有房产落户的,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所购房屋权属证明;

②想落户集体户的,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和用人单位集体户首页;

③如果想落户人才集体户,需要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

④拟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投靠人及合法稳定住所所有人同意声明、被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⑤婚姻状况材料。已婚者需提交结婚证,离异者需提交离婚证(附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未成年子女随迁需要提交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子女或离异子女随迁,直系亲属需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子女监护协议或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无业未婚子女随迁的,应提交无业未婚子女书面承诺书;

⑥本条所说的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⑦本文所称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申请受理

个人或单位在完成申报材料的整理和收集后,即可正式提交申请。

1.关于个人申请。申请人本人向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或拟落户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按照合法稳定住所、依托直系亲属、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

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象,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2.关于单位申请。单位向其注册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按照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投靠、集体单位投靠、集体人才投靠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

3.申请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单位内部公示的;

(三)申请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将涉嫌违法行为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在调查期间。

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落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进入审核程序。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5)审计

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批。经初审和复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受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具《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并转发给拟落户地公安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予批准:

1.申请人未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2.申请人与申请结算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不一致;

3.根据《通知》第三条申请时,社会保险费在受理申请前6个月内未缴纳、补缴、间断缴纳、非申请人缴纳的;

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申请信息与人事档案不符的。

审查未通过的,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或个人反馈信息,并说明理由。

(6)户籍迁移

公安机关收到《苏州市人才登记表》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系统核实个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信息。符合江苏省跨市户籍协同服务管理系统要求的申请人,可填写一站式迁移电子许可居住证申请表。迁出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地公安机关迁移证明信息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迁移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根据申请人意愿,对符合江苏省外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当场或者邮寄发给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至原户籍所在地的手续。公安机关收到《苏州市人才登记表》后予以办理,办理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按照公安机关的通知和本细则第三条第(三)项的相应要求,携带户籍、婚姻状况材料(户口迁入省外的还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明),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四。监督和管理

(一)各级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人才落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数据分析比对,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要加强各级受理机构在人才落户申请、受理、审核、落户各环节的监督指导,及时进行审批建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二)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才落户的具体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人才落户审核制度,落实审核责任。要制定完善办事指南,对申请材料进行明确说明,建立相关申请表电子文档,供申请人和单位下载填写。

(三)各申请人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单位集体户,公安机关应为申请人设立单位集体户提供便利,畅通落户渠道。无条件暂设单位集体户的,可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人应主动与其注册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建立档案委托保管关系,积极配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做好集体户迁入、迁出和人员变动的管理工作。对疏于管理的申请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暂停或取消集体户迁入手续。

(四)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的住所,是指属于自有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屋;承租人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承租的房屋;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合法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房,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和非住宅房屋。

这就是新政中人才落户的全部内容。其实很轻松。如果还是不明白,关注我,留言。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作者:美站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zw.com/n/96839.html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