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安乐死(十种睡眠死亡方法)

3月10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北代表团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小组讨论时,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建议,

3月10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北代表团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小组讨论时,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建议,考虑安乐死立法。(3月11日,Jingchu.com)

首先,笔者赞同全国人大代表李培根的建议。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这暂时是一个美好的愿望,短时间内不可能立法。因为,以目前的社会状况来看,考虑安乐死立法并不具备现实基础。

“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治疗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快乐而无痛的死亡;第二种是无痛死亡。而后者,尽管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也是主动剥夺生命。这种“生杀大权”原本只属于法律,却“下放”给了相关医疗机构。毕竟这是大事。严格的法律程序下还是有“错杀”的。那么,在医疗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这个“漏洞”可能会更大。

这当然已经担心在所有程序都到期的假设下,误判为“不治之症”了。如果细化到各种具体情况,“安乐死”不仅可能成为患者逃避痛苦、为家属减轻负担的“自我牺牲”,还可能成为患者家属逃避责任、承担经济负担的借口。更有可能在涉及纠纷的医疗急救中,因为涉及利益而放弃最后的努力。

从理论上讲,“安乐死”可以让无药可救的病人没有痛苦、有尊严地死去。但在“不治之症”的判断上,在不同的医疗条件和资质下,结论是无法一致的,这其中并不包括可能出现的生命奇迹。而且病人对生的希望和对死的恐惧是不一样的。这也使得患者的“意愿”缺乏客观标准。换句话说,如果患者有“安乐死”的意愿,无论其中是否有“水分”,这份意愿的真实性只有在他有足够的持续治疗的情况下才能确定。

即使现实中没有“安乐死”,也不仅有因经济能力不足而放弃治疗的现象,还有患者丧失意志自杀的悲剧。一旦“安乐死”立法,上述所有因素都可能公开寻求这种“法律保护”。最令人担忧的是,安乐死并不是让真正“被诅咒”的人没有痛苦和尊严地死去,而是让那些只被医院判处“死亡”而又缺乏经济能力等待奇迹出现的人,或者还不想死的人,在法律允许和家属劝说下,合法地走向死亡。

综上所述,“安乐死”这个体现人类文明本身的提议,还缺乏与之密切相关的现实条件。首先要有不受其他因素干扰的对生命的认识和纯粹的敬畏,而不是受制于物质条件向疾病妥协;其次,要建立不低于司法机关的统一医学鉴定部门,对“疑难杂症患者”进行权威可靠的认证;那么,安乐死的范围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防止自杀或变相杀人。

我想再次强调的是,在看病难、看病贵、贫富两极分化的社会现实下,因为客观原因不想继续治疗的重病患者不在少数,生活压力下的“久病不孝子”也在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无疑成为这些人“脱离苦海”的法律依据。所以,不要简单的想到安乐死。钻法律空的空子满足自己的利益并不少见。如果有人钻“安乐死”的空子空,造成的伤害是无法挽回的生命。

文/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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