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条约的主要内容(辛丑条约的主要内容简短)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奕劻、李鸿章代表满清政府与英、俄、美、法、日、德、意、奥、西班牙、比利时、荷兰等十一国代表在京签订《辛丑条约》。条约主要内容如下

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奕劻、李鸿章代表满清政府与英、俄、美、法、日、德、意、奥、西班牙、比利时、荷兰等十一国代表在京签订《辛丑条约》。

条约主要内容如下:清政府缴纳白银4.5亿两,以关税、盐税和常税为担保,分39年还清。本息合计9.8亿两,其他各省赔付2000多万两。

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在北京东郊的向敏建立一个使馆区。不允许中国人在那里居住,允许国家驻军保护;拆除大沽炮台和北京至大沽沿线的炮台,允许帝国主义国家向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的重要地区派兵。

永远禁止中国人民组织或参加任何反帝组织,违者处死。省级官员必须保护外国人的安全,否则他们将被解雇,永远不得就业。

丞相衙门改为外务省,为六部之首;清政府派大臣去德国和日本谢罪。

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辛丑条约》在空之前是一个严肃的条约。那是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人民的沉重枷锁,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影响,标志着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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