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v是什么意思(spv一般是什么公司)

王冀中[摘要]现在必须叫PPP,必须叫项目融资和SPV(特殊项目公司)。包括融资项目融资和SPV,确实是PPP项目中的重大问题。PPP可以不设立SPV吗?PPP

王冀中

[摘要]现在必须叫PPP,必须叫项目融资和SPV(特殊项目公司)。包括融资项目融资和SPV,确实是PPP项目中的重大问题。PPP可以不设立SPV吗?PPP设立SPV是否有必要或必要?PPP设立SPV有什么优势?本文为业内人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项目公司SPV SPC国际惯例英国惯例

spv是什么意思(spv一般是什么公司)

一.导言

笔者一直在关注网上关于PPP的新闻或者文章。有观点在文中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提到‘是否设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应当在招标或者谈判文件中载明’,而根据国际惯例,PPP项目一般设立一个项目公司(特殊目的载体)。”真的是这样吗?笔者认为,融资,包括项目融资和SPV,当然是PPP项目中的一个主要问题。但是PPP有必要或者有必要成立SPV或者项目公司吗?还是成立项目公司有那么多好处?早在2014年11月12日,笔者就撰写了《SPV虽好但不是唯一——PPP的七件事》并发表在法学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6015已被阅读12809次),本文试图从SPV的概念和英国的最佳实践来全面理解SPV作为BOT/PPP模式的执行机构之一,公共部门的参与并不是必须的。现在必须叫PPP,专家说必须叫项目融资和SPV(特殊项目公司),有点执念了。鉴于大家和从事PPP行业的人对SPV的误解,有必要再谈谈SPV。

二、SPV的定义

如何理解「PPP项目一般都是按照国际惯例设立的SPV」的「SPV」?SPV是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缩写,中文意思是“专用汽车”。财政部发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金彩[2014]156号)指出:“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营实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财政部的“项目公司”其实就是SPC。我想指出SPV和SPC在法律上是不同的。

如何理解「PPP项目一般都是按照国际惯例设立SPV」的「国际惯例」?英国的PPP/PFI实践是公认的“最佳实践”,应该是“国际惯例”。其他好的做法也是具有英国特色的PFI模式。

第三,英国惯例或语境中“按照国际惯例,PPP项目一般设立SPV”的说法不成立。

(1)背景。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在英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大多数公私合作项目都是由私人融资项目(PFI)实施的。在与私营部门合作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以及制度创新方面,英国一直保持领先地位。1999年7月,英国财政部发布了第一版PFI标准合同文本《PFI合同标准化(SOPC)》。发布标准化合同的目的是在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要点上促进合同的商业平衡,确保公共部门能够购买符合要求的服务,并实现价值最大化。2002年9月发布了第二版,2004年4月发布了第三版,2005年12月发布了“附件”。第四版于2007年3月出版(SoPC 4),不仅更新了指南,吸收了法律的新规定和PFI市场的新发展,整合了附件的变更和减损,并根据2006年3月文件“PFI:加强长期伙伴关系”中规定的问题提出了新的指南。

然而,事实上,在英国,并不是所有的公私合作项目都是成功的。由于流失、僵化、缺乏透明度,PFI日渐失去光泽(吸引力)。2012年12月5日,英国财政部发布了政策文件《公私伙伴关系新方法》和《PF2合同标准化(草案)》。PF2取代了2007年发布的SoPC4,PF2应该是第五版了。

PF2的宣布是英国基础设施采购方式的重大变化。PF2继续采用公私合作的模式,PF2对原有的PFI机制做了很多重大改变。英国财政大臣奥斯本表示,新机制将为纳税人提供更高的价值,这更有确定性,可以确保更快的交付。

(2)房地。英国PFI标准合同文本的编制基于以下假设:第一,与公共部门的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签订,分包商提供建设和运营;2.前提是项目建设分阶段进行,包括在紧接建设阶段后的一个运营阶段提供服务;3.前提:项目的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提供“项目融资”(无可追溯性或可追溯性有限的融资)。这三个前提是一致的。

标准合同文本的编写者指出,设置三个前提条件是因为很多PFI/PF2项目都满足这三个前提条件,而满足三个前提条件的项目结构的合同都非常复杂,因此规定复杂的合同结构更有利于标准合同文本的使用者。比如项目融资和传统企业融资,在项目结构、融资结构、风险分担、股权抵押等方面更为复杂。,并对项目质量、主要投资人资质、稳定预期收益、法律环境等有较高要求。融资成本通常较高,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也越来越复杂。

标准合同文本的编制人强调,首先,三个前提条件的设定并不表明编制人的预设立场。其次,虽然标准合同文本及相关指引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结构”引入PFI,但并不意味着合同编制人认为“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结构”优于其他融资结构。如果采用“项目融资”,提供融资的第三方必须与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签订所谓的“直接协议”,以获得干预权(介入)。如果项目是“公司融资项目”,就没有必要签订这样的合同。再次,合同的结构应由投标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并得到公共部门的认可,不得预设结论。

(3)英国SPV的新变化。英国财政部有一个名为中央政府部门(CGU)的新机构,专注于PPP项目的商业焦点问题。CGU投资并负责公共部门股权投资工具,GGU独立于购买公共部门。特定购买公共部门不进行股权投资。换句话说,SPV(项目公司)的股东不包括具体的购买公共部门,这是为了解决公共部门作为购买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冲突。我提醒PPP专家密切关注英国SPV构成的新变化、新规定、新安排。互联网时代,想要弯道超车,至少要跟上别人的步伐。从原有PFI机制的变化,也可以看出未来英国中央政府采购模式的走向和趋势。

(四)原始来源。英国PPP实践表明,“世界上PPP大多采用SPV”不成立。SPV是如何成为PPP标准(标准形式)的?为什么国内很多人包括财政部都认为SPV是PPP模式的标准结构?笔者在研究国外PPP合同文本时,尤其是系统研究英国PFI文件时,有一些体会。更感觉到人们忽略了标准合同文本适用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在BOT/PPP采用特殊目的公司与公共部门签订合同、分包商提供建设运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得出SPV是BOT/PPP模式的标准形式,并以特殊性为一般性的结论。

四。讨论

我想指出的是,SPV是一种非常灵活的机制。是否应该采用SPV要具体分析,符合物有所值原则,给PPP项目治理带来好处。更何况SPV也不是全世界都能用的。例如,政府通过特许经营采取的PPP模式使政府没有必要与私营部门组建SPV。对于纯政府购买的PPP项目,似乎没有必要组建SPV。没有必要为了“SPV”而“SPV”。笔者通过互联网与所有持“PPP的国际惯例是成立项目公司(SPV)”观点的人进行了交流。大家都同意在PPP项目中可以或不可以使用SPV,但是为什么要在PPP项目中使用SPV呢?大家都觉得既然SPV是股份制,那么采用SPV有那么多好处。采用SPV真的有那么多好处吗?以下为作者观点。

(1)有人认为“第一,可以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而不是项目公司的股东母公司的名义,基于项目的现金流、项目资产(须经政府同意)和合同权利,融资贷款,从而实现有限追索,实现项目风险与母公司的隔离。”

审慎的意见。一些专家致力于项目融资。“在任何PPP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都会有一个SPV(特殊目的载体)的执行机构。一般来说,SPV由政府公共部门和若干企业组成。一个PPP项目的资金来源全部由SPV筹集。一方面是SPV自有资金,一方面主要是SPV融资。所以在PPP项目中,融资是企业而不是政府的事情。”。我也认同SPV是融资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项目公司”(SPV),才能“实现有限追索权(或无追索权),实现项目风险与母公司的隔离”。英国PFI标准合同文本编制的前提一,即特殊目的公司与公共部门签订合同,分包商提供建设和运营,与前提三密切相关,即全部或部分项目提供“项目融资”(无追溯或有限追溯的融资)。换句话说,“项目融资”是与“SPV”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专家对项目融资的情有独钟可能是专家偏爱SPV的深层次原因。专家还表示,“现在为一个PPP项目寻找资金和贷款并不难,但很难对项目融资进行有限的追索。”为什么专家和律师一样,会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是否有可能通过设立SPV来安排一种“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结构”?目前中国几乎不可能。贷款人(投资人、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不仅对“有限追索权(或无追索权)融资”不熟悉,而且对PPP项目融资模式认识不足,未能形成合适的项目融资评价体系。他们往往会要求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按照传统模式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甚至会把股权投资做成显股和实际替你还债的模式。贷款人(金融机构)做项目融资的能力明显不足(有限),因为贷款人基本不控制PPP项目的风险。想一想所谓的项目融资“直接协议”获得干涉权(介入权)。项目可能会失败,贷款人会拿着大头接受项目。目前现金流好的高速公路BOT项目很少采用“项目融资”,更不用说没有现金流的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了。

PPP要不要采用项目公司架构,要以物有所值为原则,是否能提高PPP项目的治理水平。PPP普及后,有没有采用狭义“项目融资”的项目?真的吗?真的吗?目前,在我国设立以项目融资为目的的SPV仍有一定难度。

目前PPP设立SPV往往增加了管理层次,大大提高了管理成本,降低了项目的运营效率,不合时宜。完全不符合物有所值的原则。而现在的“项目公司”(a SPV)是可以离开税务的(以前连地方都要求项目管理部的临时机构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这是SPV流行的根本原因。过去,地方政府都要求外国建筑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PPP普及后,地方政府也要求承包商(社会资本)与政府指定的公司共同投资成立项目公司运营项目。这个要求的原因,PPP普及前后基本一致,是政府的一贯要求。它是开放的“如明确联合体内部的权责,隔离PPP项目的投资风险,便于政府为资金投入提供支持,便于地方管理层分担税收等。”。政府采用SPV的动机不是为了隔离投资风险(下文讨论),而承包商(社会资本)的强烈动机是应用SPV来隔离母公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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