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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史笔记】作者:何宇红(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郭海东(安阳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疫情防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许多复杂而具体的工作,其中官方治理是

【读史笔记】

作者:何宇红(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郭海东(安阳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疫情防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许多复杂而具体的工作,其中官方治理是关键环节。所谓防疫最重要。在疫情防控中,官员管理与防疫紧密结合。在中国古代疫情发生的特殊时期,中央对各级官员的职责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及时报告疫情,采取多渠道防疫措施,实施积极的救灾救济等。为强化疫情防控责任,政府加强对官员的治理,确保各级官员尽职尽责,以治官促疫情控制,提高疫情处理的有效性。

一个

及时调查和报告疫情是当地官员的首要职责。在中国古代的疫情防控中,政府对各级官员报告疫情的时间、内容和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早在秦朝,地方官员就要向上级报告疫情信息。《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某典员吴冰告诉他,“你若有所疑,就来。“也就是说,当发现疑似麻风病人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然后由政府派医官检查,采取相应措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处理、控制和传播是防疫决策的基础。疫情发生后,官方应该做出调查,如实报告。”《唐璐·亦舒》规定“凡应奏而不奏,不应奏而奏者,应杖八十”(《唐璐·亦舒》卷十)。在唐代宗,杭越等地发生了严重的疾病,严重影响了生产生活秩序。于是圣旨下达:“委任租赁代理人,审查追究国家责任,按实户之令,由我们处理。(《全唐文》卷四十八)在亲自考察、调查的基础上,可以作出“如实”的报告,法院将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大明法》还规定,如果“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事应奏而未奏,杖八十。应施而不施者四十(《大明律》卷三)。光绪十三年修订的《六部刑律》明确规定,地方官员“遇有意外灾害,不报者,罚一年”。将疫情报告与工资挂钩,进一步明确官员的信息报告职责。

监管官员监督和参与疫情报告是保证信息畅通的有效措施。灵帝在位期间,有一次瘟疫,朝廷“令中年人作巡药”(《后汉书·灵帝史》)。中央使者“巡视”有监督防疫政策执行的意图。祐四年(1052年)十月,鉴于各地饥馑、疫疾频仍,宋仁宗颁布圣旨,“凡狱内亲民之官,一律转运,并给予一定待遇,均按其思想处理”(《资治通鉴续》卷一七三)。负责监狱和司法监督的人员的参与确保了对信息报告和疾病治疗的监督和检查。明代实行了严格的报灾查灾制度。“州县官亲愿意调查明朝,州县官亲愿意重视。省长不用等调查报告上报,也不用等部里回复。他会以快速报告的形式给出调查分数...如果州县卫生局官方声明不实,听州长调查。巡抚报灾逾期,或隐瞒灾情而不报,巡抚查勘灾情不实,或有缓奏,听题者名参研(《明慧典》卷十七)。灾情报道中反复强调“真实”二字,巡按参与其中,防止地方官员隐瞒、谎报,便于朝廷及时、多渠道掌握疫情信息。德五年(1510),宿松等地遭遇大疫,而“里许乡岬内徘徊,恐累罪,敢怨而不敢告”。监督Schedvin提出的“宜疏则疏,宜疏则疏”的建议,以保证疫情信息的及时上报(《荣春唐吉湖海方菊诗序》)。

“巡抚是地方官,每个水旱病害的地方都要如实告知。”到了清朝,中央政府对督抚报告疫情的责任有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江州闹饥荒,疫病流行,康熙帝严厉批评:“百姓多病,却连闻也不闻,极不相容。部里正在观察和讨论。”(《清圣祖实录》卷238)乾隆十三年(1748年),湖南城步县发生瘟疫后两三个月,湖广总督新竹向朝廷奏报。隆帝大为不满,问他:“你为什么一直听下去?”(《清帝高宗录》卷327)嘉庆十九年(1814年),河南等地疫病流行,中央政府要求每半月或每十天上报一次(《嘉庆诏书》卷十九)。有关疫情报告和疏通信息渠道的规定呈现出不断细化、完善、严格的趋势,是疫情防控时期官员严格管理的重要体现。

落实官员责任是疫情防控中从严治官的关键。官员的防疫责任包括正确传播防疫方法、实地察看疫情、及时隔离治疗病人、积极救助等。对此,历届政府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具体的疫情防控中详细实施。地方官员向民众普及防疫药方是防疫的一项重要措施。魏永平三年(510),宣武帝召集全体医务工作者,选方三十余卷。“各县各县都准备了文字,并把它们分发到农村去,使他们知道如何拯救苦难”(《舒威·宣武帝纪》)。天宝五年(746年),唐玄宗为应对疫病,颁布了《广济食谱一览表》,命地方官将《广济食谱一览表》中的重要项目全部记录在大板上,待村巷需要道路时再列出。仍委任面谈使事发生,并无错令”(《唐御令集》卷114)。乾隆二年(912年),汴梁发生瘟疫,朝廷颁布诏书:“凡有疫症者,关外官查医生处方,呈与姚橹。”(《旧五代史·梁太祖》)疫情期间,地方官员要担负起“查办医疗”和“告知民众”的责任。嘉庆十九年(1814年)二月,河南瘟疫流行,嘉庆帝特令太医院写下清瘟解毒的药方。河南巡抚接受了“选药材,按方修补”的药方,被广泛应用。从“染疫之人,饮此药而愈”的记载来看,效果不错(《嘉庆诏书》卷十九)。

履行责任,要求官员深入疫区查看疫情,积极采取治疗措施。东汉建武十四年(公元38年),钟危在旦夕。“独身自隐,给药后,其部众皆助”(《后汉书·钟传》)。三国孙吴时,余姚疫情盛行,朱环“分好官,藏亲戚药”。在充分掌握疫情的基础上,进行了救治(《三国志·兀术传·朱环》)。所谓“隐亲戚”,即官员亲自查收养老金。和六年(832年),唐文宗上谕“任命龙官员为巡抚,赐药,询问救世之术,并各加”(《全唐文》卷72)。到了宋代,对调查疫情的要求越来越细,如“派官员抄萨格勒布家人口时,命大夫给药...并且一天检查两次”(Dayshade for Relief介绍)。只有政治家亲自参与,各种治疗和救济措施才能有效实施。

为了预防和控制流行病,官员们应该把重点放在对传染病患者的隔离和集中治疗上。早在秦朝,发现有疖子的人,地方官员就把他们送到“疖子之地”隔离治疗。《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说,“一个疖子,你为什么问一个?当迁移疖子所在”。据《汉平帝纪》记载,元二年(公元2年)“患疾疫者,让居空买药”。东晋时,“臣子家属有时患病,染病三人以上者,虽健康,百日不得入宫”(《晋书·王彪传》)。北宋李青八年(1048年),青州周知富弼防治疫病时,“得公私房屋十余万,分散于民间”,进行有序隔离救护(《富弼传·宋史》)。官方严格遵守“隔离”防疫责任,成为有效防控疫情的重要保障。

疫情防控是对官员治病能力的重大考验。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并对其进行调查,以确保他们履行自己的职责。嘉定二年(1209年),杭爆发瘟疫,宋宁宗要求:“官司抄了,待诊,多考虑文具。虽然这件事是由一名官员处理的,但可以挑选一两名成员互相帮助...各郡县都可能有疾病和流行病,让监国和守卫者帮助百姓,是要造福百姓的。”防疫期间,官员的懈怠和推诿都会影响防控效果,所以统治者一再要求,严加防范。宝祐五年(1257年),宋理宗在诏书中斥责他对疫疾处理不力:“然而郡守不守规矩,好处不准...如有可能,他应加强监察署,严格监督大臣们。”(《宋史》卷三十五全文)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京城发生流民疫情,官员在救助过程中失职。嘉靖皇帝将此归咎于“违背个人利益,令我非常失望,是执事们的过错”(《明世宗实录》卷四九五)。

在疫情防控中,官员如果处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或者在疫情期间玩忽职守,或者欺行霸市、坑害百姓,都应该受到严惩。魏永平三年(510),平阳郡受灾严重,颁布诏书“医部严令,训练教师治病,以验是否可行,并赏罚”(《舒威·宣武帝纪》)。明朝景泰五年(1454年),湖广巡抚李实因疫情期间欺行霸市,受到皇帝严厉训斥:“因失职被勒令回京,朝臣给他一个交代。”(《明英宗实录》卷二三八)甘龙继位之初,陕西、甘肃爆发牛瘟。甘龙问陕西巡抚为什么一句话也没听到,“要他赶紧商量怎么给救济,一边处理,一边听到了。”(《清高宗实录》卷十二)相应地,奖励在疫情防控中有功的人员也是重要措施之一。汉高祖东河年间,疫病流行,汉朝校尉曹豹“巡病取药”,因功绩卓著被提拔为河内巡抚(《后汉书·曹豹传》)。南宋庆元元年(1195年),在浙江、浙江两省的疾病、疫症的救治与赈济中,“凡事毕后,应尽磨地区,并按居住人数,予以注意,并给予赏赐”(《宋瑶纪稿》第22号《食货》,第58号)。明朝太仓府判李兆庚“重旱,多救之”,擢升为崇明县(《康熙欧宁县志》卷六)。陈,明代砀山县典史,“郡大疫,众民居之”,升任主簿(崇祯《砀山县志》第一卷)。疫情下,各种奖惩措施成为特殊时期完善官员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光明日报(2021年04月12日14版)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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