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分类9大类(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

最近,人们一直在争论危险化学品的毒性分类,特别是对于一些有代表性的危险化学品,如苯、硫酸等。这些物质的毒性至今仍是扑朔迷离,各种说法参差不齐,甚至官方也没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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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人们一直在争论危险化学品的毒性分类,特别是对于一些有代表性的危险化学品,如苯、硫酸等。这些物质的毒性至今仍是扑朔迷离,各种说法参差不齐,甚至官方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毒性分类之所以有争议,是因为它涉及到特种设备的分类和重大危险源的分类。更深层次的,是会影响工程设计选材和安全设备配置的问题。所以意义还是比较大的。那么危化品毒性分级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呢?本文将与大家分享危险化学品毒性分类的历史渊源,以及它是如何造成现在的局面的。

01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中国化学工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随着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我国的设备规模越来越大,流程越来越复杂,对运行设备的参数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种高温高压设备开始遍布石化企业。然而,在迅速引进国外技术发展化学工业的同时,没有太多时间消化吸收,造成了技术和安全管理的薄弱。最典型的是20世纪80年代初发生的三起严重事故。

吉林燃气公司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

1979年12月18日,吉林煤气公司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造成32人死亡,54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球罐焊接质量的致命缺陷。

河南南阳柴油机厂换热器爆炸事故

1979年3月28日,河南南阳柴油机厂换热器爆炸,造成44人死亡,13人重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换热器封头设计错误,焊接存在严重缺陷。另外安全阀和压力表也不知道怎么操作。

温州电化厂液氯钢瓶爆炸

1979年9月7日,温州电化厂液氯钢瓶爆炸事故,造成10吨液氯泄漏并向周围居民区扩散,波及范围达7.35公里。事故造成59人死亡,779人中毒。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严重的操作失误,工人根本不知道液氯的危害。

半年之内,连续发生三起重大事故,可以说是建国以来安全事故史上极为罕见的。面对惨痛的教训,国家劳动总局(1975年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成立)于1981年5月4日发布7号令《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可以说是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

随着7号文《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公布,危险化学品中等毒性的判定首次浮出水面。本规程第四条在压力容器分类中首次将有毒危险化学品分为毒性介质和剧毒介质。注意没有后期极端危害,高危害等等。本法规中毒性和毒性的定义如下:

在早期的规范中,对危险化学品毒性的划分比较简单,只根据进入人体的量和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级。但没有对进入人体的方式进行细分,也没有对人体受伤的症状进行直观的描述。可能的原因是,在编写的过程中,基本上都是化工行业的专家在编写。至于是否有医学领域的专家参与,因为没有查到当年编纂这个条例的起草过程,所以无从得知。但是,在定义的后面,一共列出了16种常见的危险化学品。至少在工程设计的过程中,如果遇到这种介质的毒性可以直接确定。

(1982年,在国务院第一次机构改革中,将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和国家编制委员会合并,组建劳动人事部,其中劳动保护局成为其下属机构之一。此外,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国家能源委员会、国务院财贸集团、国家标准总局并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标准局成为其下属机构之一。)

02

1985年,由劳动人事部提出、国家标准局发布的GB 5044-1985《毒物职业接触分类》出版。本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即今天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前身。

本标准一开始就明确提出了适用范围和基本定义概念,具体如下: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

“职业接触毒物,是指劳动者接触的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的物质。,并可在手术过程中通过呼吸道、皮肤或口腔进入人体,从而对健康造成危害。”

并且在该标准中,首次将危险化学品的毒性分为ⅰ级(极度危害)、ⅱ级(高度危害)、ⅲ级(中度危害)和ⅳ级(轻度危害)。分工如下:

关于这个标准,我想说两点:

第一,该标准确实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标准。起草单位也是医学界的权威机构,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具体起草人是该院两位重量级专家卢伯勤和傅维祖。

毒理学专家卢伯勤,曾任卫生部劳动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毒理学学会第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中华医学会毒理学分会副理事长。

傅维祖1957年毕业于同济医科大学卫生系。他是上海预防医学研究所的研究员和国家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的成员。中华预防医学会职业流行病学组副组长,《中华职业卫生杂志》编委等。

上述两位德高望重的专家是该标准的作者,可以说是兼具技术性和权威性。

其次,该标准严格属于职业接触毒物的范畴。标准封面上的英文名称为“职业接触有毒物质健康危害水平分类”。请注意,这里用的是曝光这个词,意思是暴露。即工人直接接触有毒物质。但是如果劳动者只是靠近有毒物质,但是有毒物质是密封的,没有散发或者扩散到劳动者所在的房间,那么这就不是暴露,这就涉及到我们对职业暴露的理解。

职业性照射

职业接触毒物是指劳动者接触的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的物质。,并可在手术过程中通过呼吸道、皮肤或口腔进入人体,对健康造成危害。

也就是说,如果在工厂正常生产(非事故情况)下,员工可以接触到有毒物质,则属于职业接触。这个根据GB 5044标准第4.1条的行业例子可以看得很清楚。

其中,苯用作皮鞋的粘合剂,砷用作砷矿,一氧化碳用作冶金炼焦,二甲苯用作油漆,等等。这些例子显而易见。在工人从事这些行业的工作场所,空室内肯定会有这些物质散发或扩散的气态成分。

另一方面,如果有毒物质在正常生产时(非事故情况下)被密闭或密封在某个空房间内,不会散发或扩散到工人操作的空房间内,则不能认定为职业暴露。当然必须排除事故情况下的接触,因为GB 5044标准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也会出现。但是在GB 5044公布的那一年,也就是1985年,还没有人意识到这个问题。因为这个标准直到五年后才和石化行业有了密切的联系。

(1988年国务院第二次机构改革,撤销劳动人事部,成立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督局是其下属机构之一)

03

1990年5月9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发布第8号令《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国字[1990]8号)》,1981年发布的原《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宣布失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号令首次规定压力容器分类中涉及的毒性程度按《毒物职业接触分类》(GB 5044-1985)进行分级,具体如下:

职业接触毒物开始与石化工业有了密切的关系。从此两者相互影响,交织在一起。在随后的标准修订中,它们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一直延续至今。

一旦压力容器按GB 5044中毒性等级分类,如苯为极度危险,一氧化碳、苯胺、甲醛、硫化氢为高度危险等。,炼油、石化、化工企业的大量设备将被列为安全监察要求最高的三类压力容器。如果将其列为三类压力容器,工程造价将大幅上升,钢板壁厚增加,焊接工作量增加。应增加无损检测的比例,压力测试应更加严格。连普通材料都不能用。只能用更高级的材料,只能进口国外特殊钢。另外,新项目的工程设计资质要升级,后续的施工资质和维修资质也要相应升级。这不得不对当时以及后来的石化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甚至在当年,文件颁布后,整个石化行业都在热议,舆论哗然。

当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石化行业密闭压力容器内的大量介质是否属于职业暴露的管理对象?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压力容器内的介质是密封在容器内的(包括后期的压力管道),不与员工接触。即使操作人员离设备本身很近,也只能算近,不算暴露。这与皮革行业使用苯胶的操作人员不同。另外,化肥厂造气车间的一氧化碳是密封在压力容器里的,跟钢铁企业焦化车间焦炉煤气弥漫整个车间的情况没有可比性。

综上所述,GB5044的初衷是劳动保护机构发布的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及其预防的标准文件。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引用GB5044作为压力容器分类管理的依据,导致安监部门和石化行业部门的不同反应和解读。本来就不是专业领域,却被拖在一起。陌生同床异梦的结局注定是分离。现在困境出来了,怎么解决?

04

1990年,位于上海的化工部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率先提出了新的化工设备分类标准。本标准由化工部第二设计院和上海化学毒性鉴定所共同编制。第二设计院,也就是现在的山西赛鼎,负责可燃性的编写,化学毒性鉴定所继续编写毒性的编写,傅维祖还是主编。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批准的新标准HGJ43-1991《压力容器全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性分类》正式颁布实施。

在该标准的分类原则中,不再提及“职业接触”,取而代之的是“意外接触”,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此外,在本标准的编制说明第三条中,明确指出“起居舱室规定中所有与介质的毒性和易燃性有关的条款,都是基于防止突发事故造成介质一次性大量泄漏,对人体健康造成次生危害和爆炸危险。因此,本标准毒性分级表用于压力容器分级时,以急性毒性和最高容许浓度为主要指标,综合考虑其他四项指标进行分级。”

这一标准发布后,客观来说,得到了大量化工行业人士的理解和接受,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安全监管部门与企业、工程公司之间的两难局面。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工艺技术、设备制造和管理水平的限制,国内化工企业经常发生泄漏。因此,设备密封性能不达标导致的频繁泄漏也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基于这种情况,标准HGJ43-1991《压力容器全化学介质的毒性危害和爆炸危害分类》仍然为GB 5044设置了缓冲区。因此提出:“关于压力容器的紧凑性和严密性的技术要求,不仅要考虑上述偶然的大规模泄漏所造成的危害,还要考虑经常性的小规模泄漏所造成的慢性危害,其中致癌性最为突出。因此,本标准在确定容器的密封要求时,在介质的毒性分类原则中加入了致癌性这一指标,并将其列为考虑的主要指标之一。”

例如,在HGJ43标准中,苯被列为中度危险介质,但当用介质的毒性程度来确定压力容器的密封性能时,苯应被列为高度危险介质,而硫酸被列为中度危险介质。

1996年,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正式发布140号令《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监察规定》,这是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压力管道的概念,并将其纳入监察范围。明确规定“输送具有GB 5044《职业接触毒物分类》中规定的毒性的极度危险介质的管道,应纳入压力管道的监管范畴。

由于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东西,而且两者都是后来自成体系的发展,所以本文需要单独讨论。我先继续写压力容器主线。

(1998年,国务院第四次机构改革,其中一次是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全系统并入劳动部。第二,将化工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2000年,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正式颁布了HG 20660-2000《压力容器内化学介质的毒性危害和爆炸危害分类》。该标准实际上是HGJ43-1991《压力容器中全化学介质的毒性危害和爆炸危害分类》的替代和升级版,其主要内容基本不变。

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正式实施,取代了1990年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国字[1990]8号)。其中压力容器的介质毒性分类依据HG 20660-2000《压力容器内化学介质的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性分类》。

此后,一系列与压力容器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相继出台,如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T 150-2011《压力容器》、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均基于HG 20660《压力容器内化学介质的毒性危害和爆炸危害分类》。

05

2001年11月10日,随着一声槌落,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中国终于敲开了WTO的大门。经过15年的谈判和等待,本世纪初,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加入国际贸易大家庭后,需要遵守一系列国际通用规则。为了扩大改革开放,深入参与国际贸易,我国标准化领域从此转向了与国际接轨的车道,突出表现在我国国家标准开始大量采用ASME、API、ISO等标准。

我们先把视角转向国际方面。以前,由于世界各国对化学品危害的定义不同,某种化学品在一个国家可能被视为易燃,而在另一个国家可能被视为不易燃,导致这种化学品在一个国家被管理为危险化学品,而在另一个国家则不是。这给国际贸易带来很大的技术壁垒,无形中增加了贸易成本和时间成本。为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消除危险化学品贸易壁垒,提高流通效率,消除各国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术语差异,有必要建立全球统一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

2003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审议通过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并授权将其翻译成联合国五种官方语言,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为了解决化学品贸易的统一编号问题,联合国倡导世界各国在化学品国际贸易中采用统一的联合国编号,由四个阿拉伯数字组成。所有化学品的联合国编号已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提案中公布。

为积极响应联合国关于GHS的号召,国家安监总局于2003年一口气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在这两份名单中,国际通用的联合国编号首次被采用。因为是第一次,而且清单主要用于终端产品的国际贸易和国内监管,所以危险化学品的毒性分类只有毒性。由于两个清单存在不可避免的重叠,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在发布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时,直接将两个清单合并。2015年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凡属剧毒的,均在目录备注栏中标注“剧毒”字样。

06

以上第四个总结说明了危险化学品毒性分级对压力容器的影响和折衷结果,下面重点介绍压力管道工程实践中危险化学品毒性分级的情景。

2000年1月1日,新千年的第一天,由化工部主编、建设部批准的《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2000正式发布实施。由于此时压力管道专用标准GB 20801尚未诞生,石油化工企业包括压力管道在内的大量工业金属管道普遍采用《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2000。《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2000)第2.1章术语中,甲类流体的定义仍采用《毒物职业接触分类》(GB 5044-1985)中毒性的分类标准,对比如下:

剧毒(A1液体)= = =一级(极度危险)

有毒(A2类液体)= =二级及以下(高、中、轻度危险)

2003年3月,国务院发布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纳入特种设备强制监督管理。从此,压力管道作为一个独立的特种设备对象,受到了官方的全生命周期监督,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年检、改造和报废。

2006年12月,石油化工企业工业管道压力管道专用标准GB/T 20801-2006规范正式发布。本标准是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针对ISO 15649-2001石油天然气工业管道标准发布的新标准。本标准主要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压力管道而制定。在GB/T 20801-2006的压力管道分类中,仍采用GB 5044来确定介质的毒性分类,如下:

《压力管道设计规范》出来后,企业中很多符合压力管道定义的工业管道基本上都开始按照GB/T 20801-2006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那么,作为特种设备之一,在达到设计、制造、安装标准后,后续的使用、变更、年检、报废应该如何进行?毕竟压力容器有完整的全寿命周期管理体系,压力管道怎么会缺失呢?

07

2009年,工业压力管道监管体系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发布。在TSG D0001-2009附录A中,仍以GB 5044作为压力管道介质毒性分级的判定依据。

上述三个与工业压力管道相关的标准,GB50316、GB20801、TSG D0001,几乎都是一脉相承地按照GB5044来定义封闭管道中的介质,所以这与上面提到的压力容器介质毒性的划分是一样的,仍然盲目地扩大了GB5044的适用范围,无形中导致了工程项目建设成本的急剧增加。但是压力管道不像压力容器,最后有一个折中的结果。压力管道自始至终没有像HG20660那样形成专门的压力管道介质毒性分级标准。

写到这里,穿插一个小插曲。2010年,卫生部发布的《毒物职业接触分级》(GBZ 230-2010)正式实施。这个标准有三个容易被忽视的事实,如下所示:

1.本标准是在GB 5044的基础上修改而成,首次发布时采用GBZ 230标准号;但是GBZ 230并没有取代GB 5044,也就是2010年并没有废止GB 5044标准;

2.GBZ 230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分类;

3.本标准应由接受过职业健康培训的专业人员使用;

GBZ 230标准出台后,很多人潜意识里认为GB 5044已经被GBZ 230取代,也就是说GB 5044在2010年就被废止了。这是一个误解。事实是GBZ 230出台后,并没有明确说取代GB 5044,只是说在GB 5044的基础上第一次修订了一个新标准。事实上,直到2017年,GB 5044才被国家标准化委员会6号文公告废止。

从1985年GB 5044诞生到2017年GB 5044废止,32年来,一直被工业压力管道作为判断介质毒性的分级依据。直到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3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公告》,不再引用GB 5044作为判断依据。换句话说,GB 5044被废止后的2年内,依然死而不僵,继续被引用。

GB 5044在危险化学品毒性分类中占据主导地位后,不仅给化工行业的工程建设带来了极大的不必要的负担,而且导致整个压力管道配套系统在高配置模式下运行。但致命的是,随着21世纪前20年一些特殊化学物质致癌性的新发现,直接带来了更大的混乱。

2000年5月,美国国家环境健康科学研究所(NIEHS)发布了第9次致癌物公告,其中硫酸(CASNo。7664-93-9)被列为致癌物。

2012年,世界卫生组织下属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明确将苯(CASNo。71-43-2)作为一类致癌物。

苯和硫酸是化工企业中常见的流体介质。一旦被认定为人类致癌物,根据GB 5044的判断标准,直接被列为极度有害介质。长期以来,这造成了工程界对这类媒体的极大困惑。许多工程公司和设计院有时不得不将硫酸或苯介质的压力管道升级到GC1级。之所以出现这种一刀切的现象,是因为我们未能准确把握苯和硫酸的致癌机理,以及它们为何被列为人体致癌物。

在2000年发布的第9期致癌物公告中,涉及硫酸的原文是这样写的:

美国国家环境健康研究所发布的公告中,之所以将硫酸列为致癌物,是因为大量酸洗作业的工人长期接触工作场所的硫酸雾,致癌率远高于普通工人的结论,实际上是硫酸挥发形成的酸雾是人体致癌的罪魁祸首。而对于密封在压力管道中的液体硫酸,在酸洗作业中不可能形成酸雾的场景。所以国内不分青红皂白把硫酸列为极其有害的介质,是盲目照搬国外资料的结果,包括苯的致癌机理。

直到2019年市监管总局发布3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公告》,才拨乱反正,不再依据GB 5044判断介质的毒性。至此,GB 5044寿终正寝,彻底退出化工行业。那么,3号文件是用什么代替了GB 5044呢?详见3号文件注1:压力管道设计和安装的允许参数等级如下:

2019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开始作为压力管道有毒介质分类的依据。那么2015年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是如何对有毒介质进行分类的呢?它起源于哪里?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另一个角度、另一种方式沿着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路线来描述。

2003年,为积极响应联合国关于GHS的号召,国家安监总局同时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由于《目录》中毒性的划分过于宽泛和肤浅,只划分了“毒性产品”和“毒性药品”,而没有对毒性程度进行科学细致的划分。因此,它不能有效地指导和服务于化工行业的工程实践。基于此,国家质检总局和标准化委员会联合发布了GB 20576~20602-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说明安全规范系列标准。

2013年,GB20576~20602-2006系列标准修订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和标准化委员会重新发布,名称为GB 30000.1~29-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原GB20576~20602-2006系列标准宣布失效。

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公安部等国务院九部委修订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取代了2002年版。在2015年版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GB 30000系列的定义和分类基本上都在危险类别一栏中提及。其中,根据急性毒性数据的不同,危险化学品的毒性等级分为三类。即急性毒性1类、急性毒性2类和急性毒性3类。另外,如果属于剧情类药物,直接在备注栏写剧情类药物。

由于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不再将苯和硫酸列为急性毒性介质,直到2019年3号文发布后,压力管道行业对苯和硫酸的介质判断才终于回到正确的道路上,绕了一大圈终于回到原点。

2020年,修订后的《压力管道规范》GB/T 20801-2020《工业管道压力管道规范》将公布实施。在GB/T 20801.1-2020《工业管道压力管道规范第1部分:总则》中,压力管道中介质的毒性根据3号文精神进行了修正,基本继承了《危险化学品目录》(GB/T 20801.1-2020)

纵观近40年的危化品毒性分级历史,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我国化学工业发展史的一个缩影。这期间我们走过的路也是相当复杂和艰辛的。当然,这与我国的国情密切相关。每一次变革和更新,都见证了化工行业从计划经济到改革开放再到融入国际贸易的过程。

我也经历过迷茫和困惑,但对真理和科学的追求从未停止。历经40年的激荡,化学工业还是看到了希望的曙光!展望未来,我仍然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正确处理危险化学品与化学工业的关系充满信心。我相信我们化工人有能力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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