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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多起群众关于奶茶标签的举报,涉及商场店铺或路边奶茶店。有的没有标签,有的有,只是标明了食品的名称或价格,却没有标明成分、配料表、保质期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被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签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1.奶茶是预包装食品吗?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用包装材料、容器制作的食品”。这句话揭示了预包装食品的三个特点:一是要有包装,区别于裸装食品;其次,有包装的不一定是预包装食品,只有定量包装。必须有统一的质量或卷标,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需要“预包装”,因为预包装食品工业化、标准化程度高,食品以最小单位包装,不适合拆分销售。它要在进入食品流通领域之前,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进行包装,区别于现有的待售食品。

对于前两个特征没有争议。第三个特点是作者的个人观点。原因有二:第一个原因是《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预包装食品来源于食品生产加工。

有人会举一个反例。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4.1.9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标注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这表明并非所有预包装食品都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号。没错,因为有一个例外:从预包装食品进口的,因为不是我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企业生产的,不需要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但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也来自食品生产加工,只不过主要生产者是外企。

第二个理由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四线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称:“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仅要从食品经过包装后的最终状态来认定,还要综合考虑食品的生产者是否具有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路线是否要求即时加工、生产、销售、保质期等因素。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包装食品。其核心含义强调食物的初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不是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专指具有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生产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即食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等四类食品。”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餐饮服务业食品的加工制作。这是因为《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加工(以下简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简称食品经营)”。食品生产加工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所以餐饮服务加工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本案中奶茶店的资质要么是食品经营许可证,要么是小餐饮登记证,而且两者都是现场制作和销售的,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所以不能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进行规制。

2.奶茶是散装食品吗?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和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什么是散装食品?201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信春鹰主编的《食品安全法解释》第171页说:“散装食品是指未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和加工的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的水果、蔬菜,以及需要清洗加工的原粮、新鲜冷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即消费者购买后可以直接烹调、加工或者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类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冻食品和酱菜。

显然,奶茶不属于散装食品,无法用《食品安全法》第68条关于散装食品标识的规定进行规范。

第三,奶茶属于现在的待售食品。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不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运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标签和市场上制作销售的食品标签。”

可见,即食食品的概念是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并列的。但是我查了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都找不到“即食食品”这个概念。

只找到一个上海市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31 2027-2014《即食食品卫生规范》。“本标准适用于直接入口食品在同一场所的现场制作和现场销售,但不提供消费场所和设施的加工经营方式。包括专门生产和销售食品的商店;超市、商店和市场的食品生产和销售区域;餐饮单位专门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区域;但不适用于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和现制现售饮用水,也不适用于从事现制现售食品的摊贩。”此外,在“9.6包装、标签和保质期”中,规定了现成食品和即食食品的标签。但此标准不适用于上海以外的其他省市。

2016年7月14日,原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2016〕100号);2018年6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奶茶果蔬汁监督管理的通知》(2018年第19号)。两个文件从主体资格、从业人员、场所和设备、原料采购、制售流程等方面对现有和即食食品(奶茶、果蔬汁)进行了全面规定。,但他们没有提到标签,这说明国家层面对现有和即食食品的标签没有特别的规定。

2017年9月13日,山东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现制现售乳饮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79号),对加强全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出规定。“(四)加强产品标识管理。1.由鲜奶棒制成的巴氏杀菌乳或发酵乳制品应在加工当天出售。成品的明示保质期不得超过24小时。2.用鲜奶棒制成的巴氏奶或发酵奶应进行包装和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条件、产品成分、使用的添加剂和发酵菌种应一并标注。3.有送奶行为的鲜奶吧应详细记录制作时间、送奶时间、保存条件等信息。配送容器内部应保持清洁,并每天进行清洁和消毒。成品储存条件应符合冷藏要求,冷藏食品表面温度不得高于8℃。”但奶茶不属于上述的生乳饮料。

综上所述,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奶茶等现制现售食品是否以及如何标注,是经营者的自决项目。

4.《食品标识管理条例》能否适用于奶茶等现制现售食品?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10月22日修订的部门规章,至今仍然有效。因此,举报人主张食品标签的规定应适用于奶茶。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和销售的食品的标识和管理,适用本条例”。《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审议通过,并于当年6月1日生效,早于《条例》,该条例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的。因此,条例第二条中的“生产”是指《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生产,即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安全法》中的“销售”与“餐饮服务”是并列概念,因此《条例》第二条中的“销售”不包括餐饮服务。

2009年,食品生产的监管职责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流通的监管职责在原国家工商总局,餐饮服务的监管职责在原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时归卫生部管)。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升格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原质量监督、工商食品生产和食品流通监管职责划归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

因此,2009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无法调整餐饮服务行为。

卫生部2010年3月4日发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是指各种餐饮服务经营形式,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由此可见,奶茶等自制饮品在食品经营许可分类中始终属于餐饮经营项目,因此不能适用《食品标识管理条例》中关于食品标识的规定。

资料来源:王海龙的一支钢笔。

出版社: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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