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经营范围(担保公司营业执照范围)

《融资性担保公司条例》第三章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除业务范围和担保费率规则外,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应遵循以下规则: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

《融资性担保公司条例》第三章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除业务范围和担保费率规则外,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应遵循以下规则: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项目评估、担保后管理、赔偿责任追偿等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等内控制度。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

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到15倍。

4.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同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占融资性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占融资性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5.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性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融资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6.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准备金。

7.担保人或第三人以抵押或质押方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依法需要登记的,由相关登记机关依法办理。

8.融资性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方提供与融资性担保有关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信息。

融资公司应向担保人的债权人提供与融资担保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信息。

9.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安全和流动性的规定。

10.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2)自营贷款或委托贷款;

(3)委托投资。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条例》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四项配套制度也对上述业务规则做了一些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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