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坏处)

律师:常亮编辑:田甜众所周知,“赌博”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赌”这个词听起来和“赌博”差不多,但实际上,两者有很大的不同。虽然赌博也有很大的风险,但是目前法律并没

律师:常亮

编辑:田甜

众所周知,“赌博”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赌”这个词听起来和“赌博”差不多,但实际上,两者有很大的不同。虽然赌博也有很大的风险,但是目前法律并没有禁止“赌博”,影视圈也有很多这样的赌博行为。最近某知名导演赌得火热。

什么是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坏处)插图

下面我来介绍一下案件的始末:

2015年,知名导演高某与皮某及某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高某是该影视发展公司的股东。协议约定,皮某认购影视公司增资款3000万元,对应股权比例为8.57%。而导演高某却要保证一家影视文化发展公司能在第二年完成上市目标。协议还约定,如在协议期限内未能上市,皮某有权要求高某以年化10%的利率收购皮某影视公司的全部股份,同时还约定了相应的违约金条款。最终,高和影视文化发展公司并没有完成上市目标。

暂且抛开这个案例,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关于“对赌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赌博?我们举个例子。你有一家炸鸡店,想再开一家,但是没有足够的资金买第二家。这时候有人投资10万买下店,让你开第二家炒鸡店。商定每年支付20%的股息。如果达不到20%的分红目标,你的第一家炸鸡店也将归投资方所有。这种情况其实是一种赌博。

关于赌博协议的概念,《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明确的定义。其中规定,对赌协议,即实践中俗称的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者和融资者为了解决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和双方代理成本而设计的调整未来目标公司估值的协议,包括股权回购、货币补偿等。

也就是说,对赌实际上是投资者和融资者为了不确定的未来而达成的类似“对赌协议”。签订这样的对赌协议,有利于鼓励融资者尽快达到约定的目标,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鼓励和保护的双重功能。

在司法实践中,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不外乎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二是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

目前还没有具体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作为对赌协议效力的参考。只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了一些处理赌博协议效力和履行的规则,这也成为审理赌博案件的裁判规则。让我们来看看:

1.由于对赌协议通常发生在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属于公司法的规范范围,同时对赌协议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受合同法约束,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时,既要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要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形式,如无其他无效理由,应认定为有效,实际履行应予支持。这种对赌协议形式的审理原则比较简单,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有其他法定的无效理由。

3.对于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订立“对赌协议”的模式,《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与公司对赌应认定为有效,但能否强制执行应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或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和分析个案。

讲到这里,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某知名导演高的案例。高实际上是某影视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影视公司的股份。皮与高的对赌协议,显然属于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的形式。除法定无效原因外,原则上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皮和高要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可惜最后高某赌博失败,没有达到约定。根据签订的协议,高某需要返还Pi投入的钱,并支付违约金和年化10%的利息。

其实赌博就像人生游戏。对于投资人来说,需要评估发展潜力、发展预期等。的投资标的,否则,一旦被投资标的破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投资人的利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对于融资方来说,需要更仔细的评估自己的能力,把所有的可能性考虑清楚,再决定是否真的“赌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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