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非企业(民营非企业医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办非企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办非企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这与企业的“营利性”本质相悖。因此,如果企业在IPO过程中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相关事项,很容易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

需要说明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概念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自产生以来,因其含义模糊、定位不清、不符合国际命名惯例而备受争议。直到2017年,《民法通则》才定义了“非营利法人”的上位概念,其中社会服务组织的类型对应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i]。但是,由于很多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事项发生在《民法通则》生效之前,而《民法通则》生效之后,民政部门还在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则,因此本文仍有讨论的意义。本文将结合IPO审核案例中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问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事项进行梳理和探讨。

注:[一]民法典颁布对社会组织立法工作的影响,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http://www . MCA . gov . cn/article/xw/MTBD/202011/20201100030608 . shtml

一、解决IPO监管问题

经检索相关案例及公告,齐静网络、瑞德智能、数宇慈民、凌志软件、、洪、何氏眼科、眼科、华夏眼科等IPO案例,都涉及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问题。从上述案例的反馈和询问关注点来看,监管机构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事项在审核过程中存在的关注点和要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IPO过程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问题

二。关注点和验证要求的简要分析

本部分将结合相关案例的回复和核实思路和手段,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所关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说明,以便能够思考问题所涉及的监管思路和法律逻辑。但鉴于每个案件的特殊性,细节问题不尽相同,篇幅有限,本文将从上述问题和监管关注的重点中,对一些常被问到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和说明,其他问题暂不阐述。

(1)从设立到撤销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非营利性”和“资产不是私有财产”的特点以及相关法规对其登记、经营和注销的特殊要求和限制,使得民办非企业单位从诞生到消亡的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具体业务方向、领域的具体规定进行管理和经营。

1.组织/机构/日常运作的合规性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针对这一问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设立时已履行的程序和证照进行了依规说明,并以登记注册的相关民政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证明其设立和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同时,要关注法律法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是否对单位的经营方式和决策权限有所限制,其日常经营是否符合规定。

2.必要的业务资格、认证和收购过程的合规性。

何氏眼科、普瑞眼科、凌志软件、数宇慈民等案例都询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取得的必备业务资质。主要回复思路和要点如下:(1)结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经营情况,说明法律法规对从事相关业务所要求的资质、实际取得以及披露证书的具体信息;(2)根据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对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要求的程序性规定,其资质申请和身份认证,应提交的材料和文件,说明资质和认证过程是否与规定不符。

非私营企业单位的必备资质和认证要求因其性质不同而不同,应根据其领域、行业、具体业务和规定确定。在前述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医疗服务机构(医院)、科研院所、展览馆、学校、养老中心等。一般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相当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身份证件,而学校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医疗服务机构(医院)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相关证书涉及信息变更需要申请换证,或者原证书到期需要换证的相关问题也需要重点关注:(1)因证书所含信息变更申请换证的,需要关注之前取得或更换的证书手续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合法合规,特别是之前的证书是否完全衔接等。(2)因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办理延续手续的,要关注颁发证书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条件是否仍然具备,是否存在无法办理延续手续的法律和客观障碍。

3.注销手续是否完备合规?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解散、分立、合并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非私营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根据前述规定和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流程大致如下:(1)董事会审议;(2)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三)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4)向登记机关办理并完成注销登记。同时,要关注注销所履行的程序,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对被注销资产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损害相关主体利益的情形和程序瑕疵。

关于核销时对应资产可能涉及捐赠的讨论,详见下文。

(二)改制程序和捐赠

1.重组的程序要求

到目前为止,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没有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制为营利性单位的实施细则。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或上市公司公布的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制的案例中,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负债和业务通常由主管部门指导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但不同主体改制的具体操作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修订)》的相关精神,结合各地的指导意见进行。

根据有关规定和一些相关案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改制;(2)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清算和审计;(3)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改为营利性单位,并取得民政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

2.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经营的不同,以及不同地区地方性法规的差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单位和主管部门是不同的。比如:(1)民办非企业医疗机构。民办非企业医疗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或者登记批准文件记载的卫生部门,登记主管部门是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民政部门;(2)民办非企业学校。民办非企业学校的主管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或登记批准文件中记载的教育部门,登记主管部门是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民政部门。

3.捐款

2017年10月1日《民法通则》生效前,1999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在章程草案或者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解散时不得分配利润,不得私分财产。”非企业单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是否需要捐赠并不是很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捐赠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捐赠义务的主体、受赠的范围和要求。实践中主要由主管部门审批决定。对于《民法通则》生效前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剩余财产处置的部分案件,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批复》,社会团体注销后,剩余财产应当移交给其他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关于捐赠财产的内容和计算方法,在相关案例中,改制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捐赠金额=经清算审计的净资产—发起人的预计出资额和报酬,上述捐赠金额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认证/确认,确认捐赠的合规性。

关于实际捐赠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销时捐赠剩余财产的,对捐赠人没有明确规定。比如根据相关证明文件或者确认文件,可以参照适用社会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注销时剩余财产的赠与人不明确。实践中,有的案件通过对出资份额持有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持有的出资份额进行梳理分析,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并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时剩余财产的赠与人。同时引用相关部门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涉及清算结论的申请以及批复文件中的结论性意见作为上述捐赠人认定的补充支持和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通则》生效之前,就有空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取消时是否必须捐赠的规定,比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16号原则上,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改造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可以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但2017年10月1日《民法通则》生效后,尤其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几乎完全吸收了《民法通则》的内容,几乎封住了上述灵活空的余地。第87条规定,“为公益或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不向其投资者、创始人或成员分配利润的法人是非营利的。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组织等。”第九十五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终止时,不得向投资人、发起人或者成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管理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事业;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主管机关的决议不能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让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上述非营利性法人之一。《民法通则》和《民法典》生效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方式已经明确,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为非营利法人的财产处理,即用于公益目的或者转让给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目的的法人。

(三)业务往来、利益输送或特殊利益安排。

如果在拟IPO企业中设立/投资/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特点,监管部门通常会密切关注发行人关联方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是否对发行人产生成本、利益输送等利益安排等问题。

(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考虑。

1.规定的水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确定。控制是指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享有可变回报,并有能力利用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综上所述,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是以控制为基础的,其特点是享有可变收益,能够利用权力影响收益。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根据《民法》第87条的规定,“以公益或者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投资者、发起人或者成员分配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组织等。”根据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类似于非营利性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和资产不得分配给投资者、创办者或成员。

可见,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配利润,投资者(拟IPO的公司)无法享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变收益。因此,从规定的层面来看,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合并报表的前提条件。

2.案例级别

如水晶网络、凌志软件、SMIC等。,监管机构都提出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由和合理性”等问题,但每个案例对是否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和考虑是不同的。

(1)不包括在合并报表中

景网没有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合并报表。主要考虑是董事会席位只占一个,对董事会决议影响力有限,不能掌控重大决策,不享有主导权,不能获得可变收益。

(2)纳入合并报表

凌志软件和SMIC都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灵活解释其“可变收益”。(1)雷克萨斯软件。说明雷克萨斯软件是唯一的投资人和赞助商。这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为雷克萨斯软件提供培训服务,带来经济价值,有能力利用其权力影响回报,使其实际享有“可变回报”,即雷克萨斯软件将其所能享有的培训服务和经济价值拓展解读为“可变回报”,不限于利润分配;②SMIC。它表明SMIC享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控制权和可变收益。控制权体现在组织构成、重大经营决策权的控制、SMIC租赁对经营用地的获取等方面。可变收益体现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为SMIC员工提供的间接福利上,从而实现SMIC保留人才享有的可变收益。

可见,合并报表中享受“可变收益”的前提,可以结合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多维度的理解。一般把发行人能产生价值的服务和事物理解为“可变回报”是合理的。

三。摘要

鉴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殊性,如果在拟IPO企业中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关注其从“诞生”到“死亡”的全过程。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合法合规性、重组程序及捐赠、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能否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等。对监督审核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应予以重视并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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