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有权征收土地吗(村委会有权征收土地费吗)

众所周知,征地拆迁关系到失地农民的利益。但由于失地农民缺乏法律知识,对征地程序知之甚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益受损。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自然要找损害我们利

众所周知,征地拆迁关系到失地农民的利益。但由于失地农民缺乏法律知识,对征地程序知之甚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益受损。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自然要找损害我们利益的人。

那么这个损害失地农民利益的人是谁呢?从实践来看,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的影子基本上是不可或缺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既不是基层政权组织,也不是一级政府,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它只是一个群众自治组织。但村庄拆迁时,有责任协助行政机关进行征收工作,但不能以集体土地为征收主体,更不能越权组织土地征收。

从律师办案的过程来看,经常有村委会试图越权违法,从而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那么,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经常有哪些违法行为呢?根据办案经验,凯诺律师列举了以下四种类型。遇到他们,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会有哪些违法行为?

一、越权非法征用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六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的;(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上。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村委会不是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因此无权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更无权批准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主体只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只能批准征地。

在实践中,如果你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征用、批地,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必然会面临严厉的惩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擅自转让集体土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村委会无权直接流转土地。农村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经村民会议批准,村委会擅自转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违法行为,转让的土地不能用于建设用地。即使村民会议同意,也是违法的。

村委会或其相关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出售集体土地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也可能被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拆除村民房屋

实践中,一些村委会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征得被征收人同意、未出具任何委托书或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趁被征收人不在家或半夜强行拆除村民房屋。这种强拆行为明显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碍国家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如果被征收人没有与被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方要想尽快拿到土地,就应该先对被征收农民做出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农民在收到补偿决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简单来说,村委会不仅无权强拆村民房屋,也无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村民房屋。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村委会或其他部门。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任何人和单位都不得强拆村民的房屋或占用村民的土地,否则被征地农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村委会也无权拆除违章建筑。拆除违法建筑只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等主管部门实施。

四。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代替村民,强迫村民与被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但未经被征收方同意,村民自愿与被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明显违背了被征收方的真实意思。只要被征收方将来不认可或不同意,该安置补偿协议就不合法。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的。没有被代理人的追认,对被代理人没有效力。”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当村委会强制自己或为自己与被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方一定要及时报警,保留相关证据文件(如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同时,必要时可以通过走访、调查、诉讼等程序,让律师介入案件,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违法行为,村委会任意截留征地补偿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这也是违法的,大家需要提高警惕。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表达的是,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让自己的权利非常有限。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经授权和同意,以各种名义行使被征收人权利的,被征收人的行为将违反法律。此时,被征收人必须积极采取法律措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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